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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高度专业化的同一的法律职业共同体,是现代法治国家的基本要求和共同特征。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形成过程,也就是西方国家完成其法治化的过程。构建一个与现代化法治相契合的法律职业共同体,已经成为当代中国实现法治的关键。从严格意义上讲,中国的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提出与构建才刚刚起步,本文试从构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理论依据、西方国家的实践、我国法律职业共同体的现状、构建的必要性与可能性及其构建途径提出若干见解。 第一部分:通过分析和梳理有关法律职业的定义和范围,可以看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本质含义在于职业关联性、同质性和职业思维的同一性。在此基础上,分析了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性质,得出法律共同体首先是一个职业共同体和利益共同体,其次共同体成员共享法律知识、话语和理念,再次是法律共同体凭借这些资源构筑起自身的势力范围,最后法律共同体分享并分担了以利益分配为核心的权力均衡角色,形成了一种权力共同体。接下来考察了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形成条件,在于:法制的发展水平、法律职业准入的统一、职业人培训的一体化、职业意识和职业理念的形成、职业群体的适度规模以及终极条件——司法独立。 第二部分:西方法律职业共同体是在其特定的历史、文化和传统延续中自然形成的,通过比较分析的方法,可以看到无论是英美法系的纵向一体化培养模式还是大陆法系的横向一体化培养模式,都分别成功构建了自己的法律职业共同体。如果对照第一部分的理论依据,不难发现,这两种法律职业共同体具有相同的性质,并且从不同路径都实现了共同体的形成条件。对我国来说,虽然有两种成功的模式呈现在眼前,但是我们今天所处的时代已与西方社会近现代初期全然不同,如何在现有社会条件下构建法律职业共同体形成了本文的第三部分。 第三部分:在我国,法律职业问题关系到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实现,所以日益受到社会的关注。透过2002年3月举行的第一次全国统一司法考试以及与之相关的《法官法》、《检察官法》修正案,我们可以看到中国的法律职业共同体开始在实务界初露端倪的信号。接下来的深入分析是从我国所谓的法律职业共同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