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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中国社会由“人治”向“法制”转向,法律在社会中的地位也日益受到重视。以“人治”为主的中国社会开始把目光放在吸收西方法律精髓,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制上。法律术语翻译,作为法律翻译的关键部分,其重要性也由此提升。关于法律术语翻译的原则,标准及方法等问题,研究已多,而且都颇为深入。然而,从实践层面上讲,法律术语翻译的质量却少见提高,法律术语翻译部分对等的情况并未因理论的完善而有所改变。
本文作者试图从法律文本的体系制约属性及译者普遍遵从的约定俗成原则着眼,分析这个现状存在的原因,以期对英汉法律术语翻译有所启示。约定俗成原则在法律术语翻译中的具体应用体现为法律术语的一致性,也是就译名统一。术语一致是法律翻译中基本公认的一条原则,但其是建立在译名已经过筛选、约定俗成的基础之上。然而,在英汉法律术语翻译中,由于法律文本的体系制约属性,其约定俗成的过程有了一些特殊性,加之译者对此原则普遍存在两个误解,约定俗成原则反倒助长了英汉法律术语翻译中部分对等翻译的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