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随着我国城镇化建设的进一步推进,城乡一体化目标的逐步实现,大量的农村土地被征用为国用。在这一变换中,征地补偿成为了社会的热点。由于我国在征地补偿问题中存在着分配不均、形式单一、补偿标准不科学等问题,征地补偿成为了引发社会矛盾的一个隐患。最近几年来,由于征地补偿问题引起的社会冲突,群体性上访事件越来越多。本文通过对征地补偿概念的分析,国内外相关理论的研究,和对学者们关于解决我国征地补偿途径的对比,试图提出一个适合我国国情的,可以进一步完善征地补偿制度的合理化方案。
本文共分为七章:
第一章:绪论。主要说明本文提出征地补偿问题的意义及当前我国理论界的观点,实际中的现状。
第二章:我国征地补偿的含义及与国外的对比。在我国学术界,征地的概念有四个说法。以姜明安为代表所有权转移说,以杨解君为代表的行政征收说,以梁慧星为代表的行政命令说和以王利明为代表的财产剥夺说。在国外对于征地补偿界定中,荷兰法学家格劳秀斯认为:国家在征用私人领主土地时,必须给受损失的私人予以补偿。而在英国则规定议会不能剥夺私人土地所有权不予补偿。德国将授权规定征收的法律与补偿规定,强制性地合为一体,强调了征收补偿的不可缺性。我国与国外概念上进行对比的话,我国的征收规定,强调了公民在国家征收时的义务,对国家补偿大多只是原则性的规定,没有具体的补偿程序和补偿标准的规定。在国家的大法中,没有对征收所做的补偿给出明确的依据。
第三章:我国征地补偿的演变。在我国,最早有关征地补偿的条款是1944年11月颁布的《陕甘宁边区地权条例》。1962年9月公布的《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及《民法通则》《土地管理法》对征地补偿也做了规定:土地征用遵循有偿使用的原则。但它同时规定了被征用人应无条件服从国家征用。在实际的操作上,对具体的补偿程序,没有做出规定。一直到2004年3月14日,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了宪法修正案,第一次在宪法中明确提出了私有财产权和补偿的概念。为我国今后农村土地征收补偿制度的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提供了宪法上的基础和保障。同年10月,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明确规定要完善征地补偿办法,妥善安置被征地农民,健全征地程序,加强对征地实施过程监管。11月,国土资源部发布了《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明确要因地制宜,确定征地补偿标准,保障被征地农民长远生计。
第四章:我国征地补偿存在的问题和土地补偿诱发的深层社会矛盾。综合上述各章的分析,我国征地补偿存在的问题在法律层面上,《宪法》做为根本大法,对征地补偿应依何原则进行补偿没有明确。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补偿的标准不合理。在《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中,对补偿标准是依据当地土地前三年的平均产值补偿,并且规定了补偿的上限,没有考虑到市场因素和其他因素的影响。而且在补偿中,补偿收益主体不明确,补偿截留现象严重。我国农村土地归农村集体成员共同所有,但到底谁是集体,没有明确概念,最终使农民的利益要么被政府所侵害,要么落入到个别村干部手中。补偿方式也过于单一,安置责任不明确。我国农村土地征收补偿方式只有金钱补偿和劳动力安置两种方式。许多企业难以胜任妥善安置劳动力的重任,均采取了货币安置,补偿金用完后,失地农民就彻底失去了生存的依靠。而且,对于失地农民的安置,法律上也没有明确的规定,哪个组织来负责。在补偿程序也不完善,欠缺司法救济。补偿过程中,缺乏农民实际参与听证的保障渠道。发生纠纷后,农民的司法保护不能实现。它所诱发的深层社会矛盾有主要体现在征地补偿导致社会不稳定因素增加。失地农民增多,成为新的社会问题。耕地流失严重。农民土地补偿混乱,土地补偿随意性大。农地补偿中违法腐败现象增多。
第五章:国内外学者解决我国土地补偿存在问题的观点及其对比。存在的观点有学术上,从法理角度上提出的三种补偿。(1)完全补偿说。(2)不完全补偿说。(3)相当补偿说。以秦晖为代表的地权归农论。他认为,地权应当归农,如何走,是集体制、股份制还是私有制应由农民自己选择,并且尊重农民的选择。以张孝直为代表的农村权力论。他认为,应当弱化国家在农村的权力,打击农村的强权势力,保障农民的权益。以周天勇蔡继明等为代表的土地私有论。以张德元等人提出的延长承包期的观点,即土地使用权长期归农论。并对这些观点进行了分析,各自都有自己的优点。本章最后,对南京、苏州、温州三地的征地补偿方案进行了分析对比。
第六章:我国征地补偿制度完善的途径。如何完善土地补偿制度是本文的最终目的,通过对我国土地补偿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危害的影响,提出了完善的途径。在法律上明确补偿依据的原则和程序。在实际操作中,提高拓宽征收的标准及范围。同时,完善我国土地补偿的程序。完善农民听证程序,突出农民对土地补偿的主体地位。打击地方势力,弱化国家在农村的权力。更进一步丰富土地征收的补偿方式。正确处理农民和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组织在征收补偿中的关系。明确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体系。
第七章:结束语。对本文可能的理论上的创新进行了总结,同时也分析了本文存在的的不足之处。
本文共分为七章:
第一章:绪论。主要说明本文提出征地补偿问题的意义及当前我国理论界的观点,实际中的现状。
第二章:我国征地补偿的含义及与国外的对比。在我国学术界,征地的概念有四个说法。以姜明安为代表所有权转移说,以杨解君为代表的行政征收说,以梁慧星为代表的行政命令说和以王利明为代表的财产剥夺说。在国外对于征地补偿界定中,荷兰法学家格劳秀斯认为:国家在征用私人领主土地时,必须给受损失的私人予以补偿。而在英国则规定议会不能剥夺私人土地所有权不予补偿。德国将授权规定征收的法律与补偿规定,强制性地合为一体,强调了征收补偿的不可缺性。我国与国外概念上进行对比的话,我国的征收规定,强调了公民在国家征收时的义务,对国家补偿大多只是原则性的规定,没有具体的补偿程序和补偿标准的规定。在国家的大法中,没有对征收所做的补偿给出明确的依据。
第三章:我国征地补偿的演变。在我国,最早有关征地补偿的条款是1944年11月颁布的《陕甘宁边区地权条例》。1962年9月公布的《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及《民法通则》《土地管理法》对征地补偿也做了规定:土地征用遵循有偿使用的原则。但它同时规定了被征用人应无条件服从国家征用。在实际的操作上,对具体的补偿程序,没有做出规定。一直到2004年3月14日,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了宪法修正案,第一次在宪法中明确提出了私有财产权和补偿的概念。为我国今后农村土地征收补偿制度的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提供了宪法上的基础和保障。同年10月,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明确规定要完善征地补偿办法,妥善安置被征地农民,健全征地程序,加强对征地实施过程监管。11月,国土资源部发布了《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明确要因地制宜,确定征地补偿标准,保障被征地农民长远生计。
第四章:我国征地补偿存在的问题和土地补偿诱发的深层社会矛盾。综合上述各章的分析,我国征地补偿存在的问题在法律层面上,《宪法》做为根本大法,对征地补偿应依何原则进行补偿没有明确。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补偿的标准不合理。在《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中,对补偿标准是依据当地土地前三年的平均产值补偿,并且规定了补偿的上限,没有考虑到市场因素和其他因素的影响。而且在补偿中,补偿收益主体不明确,补偿截留现象严重。我国农村土地归农村集体成员共同所有,但到底谁是集体,没有明确概念,最终使农民的利益要么被政府所侵害,要么落入到个别村干部手中。补偿方式也过于单一,安置责任不明确。我国农村土地征收补偿方式只有金钱补偿和劳动力安置两种方式。许多企业难以胜任妥善安置劳动力的重任,均采取了货币安置,补偿金用完后,失地农民就彻底失去了生存的依靠。而且,对于失地农民的安置,法律上也没有明确的规定,哪个组织来负责。在补偿程序也不完善,欠缺司法救济。补偿过程中,缺乏农民实际参与听证的保障渠道。发生纠纷后,农民的司法保护不能实现。它所诱发的深层社会矛盾有主要体现在征地补偿导致社会不稳定因素增加。失地农民增多,成为新的社会问题。耕地流失严重。农民土地补偿混乱,土地补偿随意性大。农地补偿中违法腐败现象增多。
第五章:国内外学者解决我国土地补偿存在问题的观点及其对比。存在的观点有学术上,从法理角度上提出的三种补偿。(1)完全补偿说。(2)不完全补偿说。(3)相当补偿说。以秦晖为代表的地权归农论。他认为,地权应当归农,如何走,是集体制、股份制还是私有制应由农民自己选择,并且尊重农民的选择。以张孝直为代表的农村权力论。他认为,应当弱化国家在农村的权力,打击农村的强权势力,保障农民的权益。以周天勇蔡继明等为代表的土地私有论。以张德元等人提出的延长承包期的观点,即土地使用权长期归农论。并对这些观点进行了分析,各自都有自己的优点。本章最后,对南京、苏州、温州三地的征地补偿方案进行了分析对比。
第六章:我国征地补偿制度完善的途径。如何完善土地补偿制度是本文的最终目的,通过对我国土地补偿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危害的影响,提出了完善的途径。在法律上明确补偿依据的原则和程序。在实际操作中,提高拓宽征收的标准及范围。同时,完善我国土地补偿的程序。完善农民听证程序,突出农民对土地补偿的主体地位。打击地方势力,弱化国家在农村的权力。更进一步丰富土地征收的补偿方式。正确处理农民和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组织在征收补偿中的关系。明确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体系。
第七章:结束语。对本文可能的理论上的创新进行了总结,同时也分析了本文存在的的不足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