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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首制度,是以“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为依据的一种刑罚裁量制度,通过实施自首制度,获得有利于国家、有利于社会的预防犯罪的效果。本文在对自首制度进行概述的前提下,对自首的构成要件进行具体分析,着重就司法实务中遇到的自首若干疑难问题的认定进行论述和分析。全文除引言外,共分为三个部分,三万余字。第一部分自首制度的概述,首先对自首制度及自首进行准确的定义,为论题的展开打好基础;其次文章通过对大量自首制度资料的整理,对中国自古至今刑法中自首制度进行考察,为论题的展开奠定了历史背景;最后对适用自首制度的价值和现实意义进行论述。第二部分自首的构成要件及处罚。从我国刑法和自首制度本身的结构上,可将自首分为一般自首、特别自首(又称准自首或余罪自首)和特殊自首,三种不同的自首有不同的构成要件,在实践中认定不同自首时要注意区分。犯罪以后自首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于犯罪较轻的自首犯罪分子,可以免除处罚,对于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三部分是本文的核心,就司法实务中遇到的自首疑难问题进行探讨。自首与坦白的界限清晰,比较容易区分;行为人在“双规”期间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一般可以成立自首;行为人形迹可疑,有关组织、司法机关对其盘问后,行为人主动交代罪行的,可以成立自首;犯罪嫌疑人投案后又翻供的,一般不成立自首,但若司法机关经过侦查,仍没有找到其它证据,而行为人重新又如实供述的,则仍可成立自首;被网上通缉的嫌疑人因其它违法犯罪行为被抓捕后,主动交代被通缉的罪行的,一般不应成立自首,但若是因一般违法行为被截获后主动交代被通缉罪行的,一般应以自首论;因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自己尚未被司法机关掌握的同种犯罪行为的,从自首制度设立的初衷看,也可成立自首;各共同犯罪人在自首时,要交代与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和具体分工相适应的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犯罪后未离开作案现场,并在司法机关到来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成立自首;关于亲友带领司法人员抓获犯罪嫌疑人的自首认定问题,主要取决于犯罪嫌疑人本人的意愿而定;交通肇事后主动报警是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能否成立自首,主要看是否符合自首的构成要件。通过对各种自首疑难问题的深入研讨,以期对审判工作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