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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宋时期随着城市形态的转变和商品经济的快速发展,市民的贫富分化现象越来越突出。这些穷民混迹于城市的街头,给城市的治安及社会的稳定造成了极大的不安。这就要求政府和社会作出相应的反映,建立起适应这城市社会变化的社会救助体系。宋代的城市穷民主要包括老弱、残病、流入城市的灾民、及鳏寡孤独者。对于不断壮大的穷民人数,宋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救助政策。围绕城市穷民的救助问题政府首先是制定了相关的救助政策,从法律上予以保障穷民的生存权。主要由全国性的法令,如北宋时期的“元丰惠养乞丐法”和“居养法”,南宋时的“养济令”。同时政府为了鼓励民间社会救助活动的进行了,也制定了不少奖励的措施。其次建立起相对成形的救助体制,这个救助体制包括收养穷、病的综合性机构,如福田院、居养院、养济院、广惠仓;收养病患、提供药物的专门机构.如安济坊;医疗机构太平惠民局、施药局、和剂局;助葬机构漏泽园;幼儿救助机构慈幼局等。救助内容丰富多样,包括赈饥、赈寒、施医舍药、丧葬等。为了达到更好的救助的效果,朝廷又施行了配套的救助方法,针对不同的穷民类型施以不同的救济方式。主要是以俵散及置场救济为主要形式的无偿救济;赈粜、以工代赈、蠲免等为内容的有偿救济。除了官方救济之外,民间的社会救助活动也是层出不穷,随着时间的推移,它的作用也日渐重要。两宋时期,尤其是南宋,以地方精英分子的大量涌现为标志的民间社会救助力量兴起。这些人在地方上拥有较大的支配权,影响地方上的稳定和发展。尤其到南宋以后,民间力量逐渐增强,民间兴办的各种救助设施不断上升,并以自筹经营为主,发挥突出作用,民间自发性救济行为日益增多,赈灾救荒时以招商,劝分等方式居多。就民间救助主体而言,主有宗教组织、士大夫群体、富室群体及妇女群体。他们都动用自己的力量,从赋食赠衣,施衣舍药到掩埋尸体等多样化的救助形式来帮助穷民维持最基本的生活需要。宋朝政府比起历史上任何朝代更为重视慈善事业,将其视为仁政的标志,与以往的朝代相比,此时的社会救助具有新的特点。救济对象扩大到了社会的各个阶层,基本覆盖了社会各个阶层中需要救助的人。救助主体上,注重官方和民间的相互合作,南宋之后越来越依赖于民间力量。救助设施上各种济贫机构相继出现。得益于政府与民间社会对城市穷民的多方救助,挽救了大批民众的生命,维持了社会的安定,但是同时也存在不少的问题。如实际的操作过程中弄虚作假,出现大量冒领的情况;政府财政不足,救助机构废建频繁及救济的人数有限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