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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说,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那么信用则是“核心中的核心”。因为离开了信用,无论是以货易货的实物交易还是数据传导的现代金融都无法低风险运行,过高的交易费用势必会带来经济系统的不堪重负。在很大程度上,市场经济就是信用经济。但是,由于诸多方面的原因,我国现时信用环境恶劣,信用缺失的现象遍布于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信用危机”已是当前迫切需要解决的一个社会问题。这种低信用状况对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造成极大的损害,使得社会整体交易成本增加,制约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这种现象背后的根源就在于社会规范不成熟,制度安排不合理,对人们的行为有不良的诱导作用,对失信行为惩罚不严厉,而守信行为的收益不明显。因此,我国的信用缺失,就是制度的缺失,信用失范的原因是制度失范。正是在这种背景下,诞生了一项新型的民事权利——信用权。我国《民法典草案》规定了信用权,顺应了市场发展的趋势,发达的市场也呼唤信用权。 法律意义上的信用权制度肇始于德国,发端于欧洲大陆各国。关于信用权的立法也有一个发展的过程,早期信用权被认为属广义名誉权的范畴,只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及人类对自身精神价值的重视,信用权才从名誉权形态中独立出来。简言之,信用权是从名誉权母体上延伸出来的一个独立的人格权。信用权在运行过程中,不可避免地要与相关民事权利发生冲突,如对于个人信用信息的收集评估,是否会涉及个人隐私等。现代社会又称为信息化社会,对受信方信息的收集、保管、分析、使用对于银行的信用贷款、销售商的信用销售活动均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但在对个人信用信息利用的同时,也伴随着各种各样的受信方被损害的现象发生,而这是否又能依靠隐私权进行保护的问题。因此,谈到信用权,就不能不考虑隐私权的问题。商誉权是近年学界较为关注的话题,商誉权与信用权并没有本质区别,实为商业信用权之同义语。其无论是在主体、客体、内容,还是性质方面都具有惊人的相似性。尤其在我国确立了信用权的法定地位之后,商誉权的独立地位受到了挑战。 确立信用权为独立的人格权是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因此,借我国民法典制定时机,在立法上明确信用权的法律地位,完善与之相关的法律、法规,是我国当前民事立法中的一个重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