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20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经济一体化、金融全球化的快速发展以及金融自由化浪潮的出现,各类金融机构在业务上展开了激烈的竞争。其中混业经营模式显示出独特的活力,其优势逐渐为采用分业经营的国家所认同,这些国家的金融监管当局纷纷改革本国金融业务制度,采取混业经营等金融自由化措施,放松监管。
在我国国内,虽然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规定金融业实行分业经营,但金融混业经营实际上一直在推进,如中信集团、光大集团、平安保险、建设银行、中国银行等都采取控股公司形式来从事混业经营。因此,有必要研究探讨一条适合我国金融混业经营的发展道路。
我国金融经营模式正在走向混业经营之路,但是现行的金融监管法律体系依然停留在“一行三会”的分业监管模式。金融混业经营使得金融体系的系统性风险更加突出,监管难度增大,传统的分业监管已经无法适应混业经营背景下的未来金融业发展的需要,主要表现在分业监管极易导致监管冲突和监管漏洞、各监管部门沟通协调难度大以及分业监管抑制金融创新等等问题。这不利于国内金融业健康发展,更加不利于国内金融机构与国际大型金融机构的竞争。
本文针对上述问题,首先对金融混业经营以及金融监管进行理论分析,并对美、英、德、澳等国混业经营监管的相关模式分别进行分析和比较;然后结合我国金融业发展趋势,提出我国金融业及监管制度改革的路线,以期建立中国特色的具有安全性、科学性、效率性的金融监管体系;最后对构建我国金融混业经营监管法律制度提出较为全面的建议。本文中综合运用经济学、金融学和法学等多学科理论,采用历史纵向概括和国别横向比较相结合,理论分析与实践归纳相结合,实证研究和规范研究相结合的方法进行分析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