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隔代探望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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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在1982年实行计划生育政策,使得独生子女家庭逐渐增多,家庭结构也开始发生巨变。(外)祖父母成为照顾未成年(外)孙子女的中坚力量。但由于如今社会年轻人生活压力普遍增大,离婚率不断上升,很多老年人在子女离婚后探望(外)孙子女遇到了直接抚养人一方的阻挠,进而产生了大量隔代探望权纠纷。我国2020年出台的《民法典》仅仅沿袭之前《婚姻法》中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一方享有探望权的规定,并未承认(外)祖父母享有探望权。为满足老年人的情感需求,为促进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成长,在我国探讨构建隔代探望权制度意义重大。本文围绕我国隔代探望权制度设立的法律建议,主要从以下六个部分进行论述。第一部分,本文摘录五个典型案例,江西抚州南丰县首例隔代探望权纠纷案,河北承德吉老夫妇隔代探望权纠纷案例,江苏首例隔代探望权纠纷案例、原告丁某、王某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起诉被告白某探望权纠纷一案,原告要求行使对丁某2的隔代探望权一案、失独老人苏克英、王成君向法院提出探望孙女的隔代探望权纠纷案例。通过这五个不同时间段法院对于隔代探望权纠纷案的态度以及判决结果来看,以此来引出本文的问题,指出了隔代探望权的生存困境,尝试探索建立隔代探望权的制度规则。第二部分,是吸收借鉴域外隔代探望权立法及司法举措。主要是通过法国,德国,美国三个国家对于隔代探望权的制度建设以及现实应用进行分析借鉴有益经验,从而对比我国目前隔代探望权构建的不足之处,促进我国隔代探望权的构建。第三部分,探讨在我国构建隔代探望权制度的社会认知,社会大众对此在观念上具有怎样的认知。其中有我国的大家庭观念、隔代抚养和照护具有普遍性、是构建和谐家庭的情感需求,三个方面进行叙述。第四部分,探讨确立隔代探望权的法理共识。隔代探望权是一种新兴的权利,其产生与构建的法理基础如,这是基于权利和义务相统一的法理共识,其本质是亲属权,(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对彼此的探望需求是双向的,并不是单向的。某种意义上来说,允许(外)祖父母享有隔代探望权是亲权的一种扩张,也是保护老年人权益和司法实践上构建和谐家庭的需要。从而为下一步更好的构建隔代探望权相关制度打下理论基础。第五部分,隔代探望权法律确立的建议。本部分,主要针对为什么要构建隔代探望权的具体架构进行探讨,就隔代探望权确立的目的,以及什么条件下可以适用隔代探望权,隔代探望权的行使及行使方式的创新三个方面来论述隔代探望权的构建。第六部分,隔代探望权的行使条件及限制。本部分主要探讨隔代探望权行使过程中应当注意的事项,防止因为(外)祖父母行使隔代探望权而导致父母一方监护权等的无法行使的情况,故而应当对隔代探望权的行使进行限制,并且提出了四个应当限制行使的原则。针对隔代探望权的行使出现的问题,合理的提出应当中止探望的情形确保隔代探望权在合理、合法的限度内行使。最后结语,通过梳理各个部分脉络,对前文的总结,得出最终结论,隔代探望权纠纷的解决,虽然立法上目前并无规定,但是为了满足老年人情感的需要以及统一司法裁判的需要,可在本文所提父母离婚后、(外)祖父母是失独老人或其他特殊情形下赋予(外)祖父母隔代探望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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