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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调解”的改革在中国各地方兴未艾,但相关机制的建立仍然处于初步探索阶段甚至政策目标的层面。本文意在以民事纠纷的有效解决为制度目标,以广州法院的实践为例对现行“大调解”机制构建的实践进行客观评述,并进而提出完善相关机制的设想。
主文分为五部分:
第一章:绪论。文章厘定了“大调解”的定义,介绍了民事纠纷解决机制的演变过程和ADR在国外的发展,分析了“大调解”对ADR的吸收和发展。
第二章:“大调解”产生的动因。文章将“纠纷类型的多样性”、“纠纷解决的效率需求”、“诉讼资源的有限性和分配不均衡性”、“调解符合社会公平正义的价值取向”作为“大调解”产生的内在动因,并结合一些具体的数据和实例进行了理论和现实两方面的阐述。
第三章:“大调解”的运行现状:以广州法院为样本。文章归纳了广州法院探索建立的相关机制,并以花都、从化、天河三地的各具特色的典型做法论述了“大调解”机制的创新之处。
第四章:“大调解”实践中遇到的问题和原因。文章分析了现有制度在整合范围、领导机构、财政支持、人员结构等方面的不足,也表达了对“大调解”机制建设中民间力量自治性保护、法治化进程目标的实现、社会诚信体系缺失对“大调解”效果的制约、以及“大调解”工作与法院绩效考核的矛盾等问题的担忧。文章将这些问题的原因归结为:非现实性纠纷的普遍存在、大调解对行政权的依赖程度高、大调解的解纷功能事后性的特征明显、诉讼与调解的冲突依然存在、社会自我消解纠纷能力降低、公众的权利意识和认知水平总体较低等几个方面。
第五章:完善“大调解”机制的构想。文章从“基本模式”、“组织网络”、“运作流程”、“沟通联系制度”、“财政支持”、“立法支持和司法支撑”等方面提出了完善“大调解”的一些设想,并且对民间力量自治性保护和基层调解组织的考核等问题进行了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