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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的受害群体主要集中在妇女、儿童和老人等弱势群体,其已经成为危害受害人人身安全等权利,破坏稳定和谐的婚姻家庭关系,威胁社会治安秩序的重要因素之一。目前,我国关于家庭暴力立法的规定散见在《宪法》、《婚姻法》、《刑法》等法律中,法律规定了家庭暴力施暴人在民事、刑事与行政方面的责任,注重家庭暴力的事后惩治。而对家庭暴力的事先干预的重要性确尚未引起立法者的足够重视。2008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发布《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指南》(以下简称《审理指南》)。在该《审理指南》中首次规定我国法院在审理涉及家庭暴力案件时,可以根据家庭暴力受害人的申请签发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制止家庭暴力行为的发生,保护弱者免遭家庭暴力的进一步伤害。这是突破我国“法不如家门”、“清官难断家务事”的传统思想,能动借鉴国外公权力介入家庭暴力的立法后所做出的有益实践,是对我国在今后立法中引入民事保护制度的司法实践。然而经过近四年的试运行,人身保护裁定在司法适用中仍存在一些争议与困惑值得我们分析研究。在我国防治家庭暴力的立法中如何正式确立民事保护令制度,如何使得该制度更完善的保护受害人利益值得思考。本文全文四万余字,除引言外分四个部分进行论述。第一部分“民事保护令制度概述”,通过介绍民事保护令制度的概念、渊源与制度特点,把握该制度的理论框架。第二部分“我国防治家庭暴力现状:事后惩处之立法规制与事前干预之司法实践”,以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在我国司法领域试运行的相关情况为基础,围绕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在我国试运行过程中出现的一些理论困惑与实践操作瓶颈等问题,进行理论与实践上的分析和反思。第三部分“域外家庭暴力防治之民事保护令制度的立法考察及对我国立法的启示”,通过介绍域外部分国家和地区对于民事保护令制度的立法规范,在立法体例、申请人范围、申请方式、民事保护令种类、违反民事保护令的法律责任等几个方面进行介绍与评析,在此基础上反思对我国立法的启示。第四部分“我国家庭暴力防治之民事保护令制度的完善构想”,结合第二部分司法实践中对人身安全保护裁定适用的困惑分析,在第三部分域外民事保护令制度的评析与立法启迪基础上,结合我国实际,提出我国家庭暴力防治之民事保护令制度的完善构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