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司法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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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15年8月表决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九)》,新增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刑法第287条之二),即,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指自然人或者单位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行为。该罪的设立为规制目前网络犯罪的帮助行为提供了刑法依据,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了不同地域之间的法院罪名适用标准不同、犯罪竞合认定标准紊乱等问题。针对该罪名在司法实践中出现问题,笔者从该罪名的主观要件、客观要件以及本罪与彼罪的比较这三个角度分析,针对本罪在司法适用过程中产生的问题提出自己的看法。本文主要分为绪论和正文,绪论主要介绍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研究背景和意义、国内和国外的有关学说以及对本罪的研究方法、思路与创新点。笔者通过学习国内学者对于该罪名的研究,了解到对于本罪的争议主要集中在本罪的性质、处罚范围以及具体犯罪构成的适用标准这几个方面。正文第一部分主要回顾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立法过程并对司法现状进行分析研究。近年来,网络犯罪率逐年攀升,并且形成了专业化、分工化的犯罪“一条龙”现象,出于对网络犯罪提前预防、严厉打击的政策目的,我国于2015年出台的《刑法修正案(九)》中增加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笔者查阅了自2015年确立该罪时起到2019年该罪的司法适用状况,并制作图表进行分析得出该罪名在司法适用中出现的问题,即罪名适用地区之间差异大且各个法院对共同犯罪中罪名认定的标准不统一。第二部分针对本罪的主观要件进行了分析,着重研究了本罪的主观明知和犯罪故意的认定标准。对于“明知”的认定,首先研究了刑事法律法规对于明知的规定,以此为基础对本罪明知的对象和内容进行分析界定并最终得出了明知的认定标准,即在司法实践中只需判断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明确知道或有条件推定知道对方正在或准备实施犯罪即可,而无须明确知道犯罪的具体内容和过程。就犯罪故意而言,重点是从意思联络的有无入手来研究,对比参考了国外对意思联络的一些理论研究并与本罪的运用现状相结合,得出了帮助犯与正犯之间即使不存在意思联络也可成立共犯的结论。第三部分针对本罪的客观要件进行了分析,着重对本罪帮助行为和情节严重进行研究。对于帮助行为的认定,主要从网络帮助行为的表现方式和中立帮助行为的可罚性两方面入手研究,通过理论与实践的结合分析,得出了本罪的客观要件包括中立帮助行为但需要严格认定的结论。对于情节严重的标准,本文主要对“情节严重”相关司法解释进行借鉴,并结合本罪的实际情况和有关案例来拟定本罪情节严重的标准。第四部分重点对犯罪竞合进行了分析,从“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理论解释和司法实践两方面进行研究。首先,对于“同时构成其他犯罪”中的“同时”指几个行为以及在量刑上,是否需要对本罪中的该条款做限缩解释进行了研究。再者,以典型的诈骗罪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竞合为例进行分析,得出了犯罪竞合罪名的认定要通过双方有无共谋等条件来认定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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