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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制度我国古已有之,但其性质始终是一种刑事强制措施。由于其理论基础和制度设计存在的缺陷,导致实践中还存在着适用比例较低、难以实现保障人权立法目的的状况。因此,深入研究取保候审制度应当如何顺应刑事诉讼程序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现代化的要求并体现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宗旨,探寻它与刑事诉讼理论基础、价值、目的、构造、程序、强制措施体系的关系,对比它与保释制度的本质差异,对其属性进行重新定位并重构其原则、适用条件、保证方式、救济程序、监管等具体制度,对于推动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深入和完善取保候审制度具有双重重要意义。本文通过对取保候审制度的溯源、理论的追问、现实的剖析、中外的比较等纵向的探究和横向的解构,力图使其构建更加贴近中国的法治现实,同时又能与国际公约相衔接,从而使其在理论层面上具有合理性,在实践层面上具有可行性。全文由绪论和七章组成。绪论部分对研究目的与意义作了说明,对研究现状进行了评述并提出运用综合法学研究方法对取保候审制度进行研究。第一章取保候审制度概述。以取保候审从强制措施转变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条件的权利作为理论预设,笔者首先提出可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作为概念的逻辑支点,将取保候审制度重新定义为:取保候审制度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附条件不被羁押的权利,是羁押的替代方式,是保障诉讼进行的制度。其次,简述了我国取保候审制度的历史沿革。再次,从诉讼法学应然性研究的角度阐释了取保候审的应有权利属性——取保候审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应有权利、诉讼权利、附条件权利。最后在分析了取保候审制度的设计功能、实有功能的现状后,提出其应有功能包括:保障人身自由权、保障诉讼顺利进行和诉讼经济功能。第二章取保候审价值。根据取保候审的权利属性,笔者认为取保候审具有内在和外在双重价值,其内在价值表现为避免羁押弊端、提高诉讼效率和促进社会和谐三方面,其外在价值表现为彰显诉讼目的、追求程序正义和保障诉讼权利三方面。第三章取保候审原则。首先对我国取保候审的现有原则进行了总结,进而通过与外国保释原则的对比提出,我国应在三个层次上完善取保候审的原则:第一层次是应在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无罪推定原则,第二层次是应在强制措施中增加规定比例原则,第三层次是需要进一步明确取保候审的原则——保护特定人员原则、社会支持原则、诚信原则、律师参与原则。第四章取保候审适用条件。首先通过实证分析,说明我国取保候审适用条件混乱的原因是刑事诉讼立法对取保候审适用条件的规定含混不清和执法人员的执法理念、执法水平有待转变与提高。其次,归纳了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国家保释适用条件的主要特点表现为普遍采用法定主义为主、酌定主义为辅的立法例,一般都在法典中明确规定“应当和不应当”适用保释的条件。最后,结合我国实际,以列举的方式提出并论述了应当适用取保候审的13种情形和禁止适用取保候审的7种情形。第五章取保候审方式。通过实证研究阐述并探究了目前取保候审方式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成因。在总结英、美国家保释方式多样化的特点后,提出我国应借鉴外国保释的方式,从取保候审的权利属性出发,以加强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权利为核心,在刑事诉讼立法中增加具结保释和保证人、保证金双保证两种方式,同时扩大保证人的范围,增加保证金的形式、明确保证金的上限、完善保证金的监管。第六章取保候审的救济程序。实证研究反映了取保候审救济程序的缺失起因于立法的粗疏。而无论是英美法系国家还是大陆法系国家都在刑事诉讼法或专门的保释法律中详细规定了保释的救济程序,充分体现了“有权利必有救济”的法则。笔者认为,应借鉴外国保释救济程序的有益做法,并结合我国社会转型时期刑事诉讼的特点,通过在取保候审决定程序中增设听证程序,赋予申请人对不予取保候审决定或议或诉的权利,赋予被取保候审人、保证人对没收、罚款决定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权利和详细规定检察机关对取保候审变更、撤消的监督权,逐步建立完善的取保候审救济程序。第七章取保候审监管。实证研究资料反映,当前取保候审的监管特点就是执行机关的监管不力甚或基本处于空白状态,导致被取保候审人、保证人不履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法定义务并不会得到相应的处罚。笔者认为,引发上述结果的诱因,主要是由于立法的缺陷和实践条件的限制,此外,社会、家庭的歧视也是原因之一。与我国取保候审监管的现状相比,目前外国保释监管已形成了比较完备的体系,值得我国加以借鉴。笔者提出的完善我国取保候审监管的建议包括:建立专门的取保候审监管机构,赋予法人和其他组织协助监管的义务、明确可以使用电子监控技术监视被取保候审人、完善被取保候审人的法律责任、完善保证人不履行保证义务的法律责任、建立取保候审监管网络信息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