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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农业产业化经营在我国取得了长足发展,但与发达国家的农业产业化经营相比,还有不小的差距:例如龙头企业的规模和实力较弱,在我国 4.2 万家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中,销售收入在 500 万元以下的占 43%,4.2 万家龙头企业年销售收入总额还不及世界两大农产品加工企业菲利普—莫里斯公司和雀巢公司的年销售收入之和。从整体上看我国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规模较小、竞争力不强,发展后劲不足。其结果是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带动力有限、辐射面积较小,不能充分地发挥农业产业化经营的“火车头”的作用。目前我国还有70%的农户尚未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潜力远没有被挖掘出来。造成龙头企业的实力不强,竞争力较弱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龙头企业,特别是中小龙头企业资金的匮乏。虽然政府通过政策推动、协调服务、资金支持、以及信贷支持等手段对龙头企业进行扶持,但由于财政资金的限制,通常只能有选择地、有针对性地对重点龙头企业进行扶持,而一般的中小龙头企业,即使具有增长潜力的创新型中小龙头企业也难以受到政府的“恩泽”。加之,银行部门基于自身的利益,对龙头企业,尤其是中小龙头企业有一种“理性歧视”,进一步加大了龙头企业从外部获取资金的难度。 本文所研究的农业产业化投资基金就是为龙头企业,特别是具有增长潜力的创新型中小龙头企业提高资金支持的一种投融资制度。它主要运用投资基金这一现代投资工具,通过向全社会中小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发行股票或受益证券,汇集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的资金,以非公开流通的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具有一定发展潜力而又缺乏资金的龙头企业,并通过资本经营和增值服务对受资企业加以培育和辅导,使之相对成熟和强壮,以实现资产的保值增值与回收,根据“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原则为投资者谋取尽可能大的投资收益,进而达到促进农业产业化发展的目的。政府可以拿出少量资金,甚至2并不比目前支持龙头企业更多的资金,作为启动资金发起设立农业产业化投资基金,可以吸引大量的社会资本投资龙头企业。从这一角度来说,农业产业化投资基金是政府扶持龙头企业的一种方式、一种手段,它不同于政策推动、协调服务、资金支持、信贷支持等传统扶持方式,是扶持方式的一种创新。同时,农业产业化投资基金也是产业投资基金与农业产业化经营相融合的一种制度创新。由于目前对于农业产业化投资基金的研究并不多见,就是已有的研究也是不够深入、不够系统,因此本文对于农业产业化投资基金的探讨不仅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而且还具有较强的理论意义。本文试图在已有学者研究的基础上,借助于经济学、投融资等相关理论的支撑,重点围绕着农业产业化投资基金的内涵、生成、可行性、运行机制,以及政府在农业产业化投资基金中的作用等方面进行了深入、系统的探讨。其目的主要在于为以后进一步研究提供一定启示,同时为解决我国龙头企业,特别是中小龙头企业的融资难题提供一种思路。全文共分为六章。第一章的主要目的就是探讨农业产业化投资基金的内涵,力求对农业产业化投资基金有一个准确的认识。由此本章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介绍了农业产业化投资基金的概念和它的本质特征,在此基础上,将农业产业化投资基金与相关的概念进行了区别,换个角度认识农业产业化投资基金,第三部分阐述了在我国发展农业产业化投资基金的重要意义。第二章是用制度经济学的理论来研究农业产业化投资基金的生成。通过第一章的研究,我国知道农业产业化投资基金实际上是在农业产业化经营领域中的一种投融资制度创新,创新即意味着是一种新的制度安排,它必定是一些“先知先觉”的个人、团体或者政府为了获取在现有制度下所不能获得的潜在收益而发动的新的制度安排。为了研究农业产业化投资基金的生成机制,首先引入了制度经济学的相关理论,其次讨论了农业产业化投资基金生成的原因,最后指出农业产业化投资基金的两种生成方式,即诱致性生成和强制性生成方式。农业产业化投资基金就是由这两种生成方式相互作用而形成的。3第三章是从农业产业化投资基金的需求主体、供给主体以及宏微观环境方面出发,指出了我国农业产业化投资基金生成的可行性。从需求主体来看,我国已具有相当数量的创新型龙头企业、农业高新技术企业等具有增长潜力的龙头企业,而且乡镇企业的重组也需要农业产业化投资基金的“关照”;从供给主体来看,有资金实力的公司、政府部门、富有的个人投资者都是农业产业化投资基金的现实资金供应者,而养老基金、保险资金、银行等机构投资者在当前的法律的限制下还只能是潜在的资金供给者,但随着这些机构投资者投资限制的逐步放宽,今后它们必定是农业产业化投资基金的重要供给主体;从宏微观条件来看,当前的法律法规、人才因素、农业高新技术的发展、以及多层次的资本市场都为农业产业化投资基金的发展创造了有利条件。第四章,农业产业化投资基金的运行机制。我们将农业产业化投资基金的运作分为三个阶段:即筹资阶段、投资阶段和退出阶段。第一节对筹资阶段进行了探讨,首先介绍了传统的筹资方式,即公募和私募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