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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是公司对内和对外的规范性文件,对于公司的组织结构、经营活动等具有规范的作用,同时对外也有对抗第三方的作用。但随着当前公司数量增多和准入门槛的降低,许多公司在成立阶段存在“应付了事”的情况,其章程基本是参考工商部门的章程模板,在章程中未能根据本公司的具体情况做出规定,加之部分股东对公司章程的重要性认识不足等原因,致使公司章程在效力上存在瑕疵。这种效力瑕疵不仅会对公司内部造成不良影响,对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也会对于交易方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严重的甚至会影响到公司的设立和正常经营乃至于影响整个社会的经济秩序。因此可以说公司章程对于整个公司来说有不可替代的重要性,但当前我国《公司法》中对于章程效力瑕疵救济的规定并不全面,从根本上导致了公司章程出现效力瑕疵时往往难以通过法律途径得到救济。有鉴于此,笔者拟对我国公司章程效力瑕疵涉及的一系列问题进行系统研究。通过理论和引入实例,对于我国公司章程效力瑕疵的救济制度所存在问题的基础进行剖析。参考国外先进经验,提出完善对策与建议,进而架构出更加科学合理的救济体系,以期为相关制度的完善提供理论基础,为实务工作提供理论依据,并进一步提高公司章程的实践意义。第一部分,阐述公司章程效力瑕疵的基本理论。笔者认为公司章程的效力主要体现在对公司以及其内部人员的约束力以及对抗外部第三人的效力两个方面。根据公司不同的存续阶段,可以将公司章程效力瑕疵分为实质瑕疵和程序瑕疵。根据瑕疵影响结果的不同,将公司章程效力瑕疵分为无效与可撤销两种。第二部分,从主客观两个方面探析了公司章程效力瑕疵产生的原因,接着引入两则实际发生的案例,以更加形象地展现公司章程效力瑕疵可能带来的种种危害。第三部分,对于国内外的救济现状、制度设置进行集中的对比和分析。在国外,通常是行政救济与司法救济结合起来使用;在国内,行政救济与私力救济这两种手段在实践中稍显单薄,运用最多的是司法救济。第四部分,介绍了国内公司章程效力瑕疵救济制度的立法现状,并分析了我国章程效力瑕疵救济制度上的不足,如行政责任承担在实践中难以实现,民事赔偿责任的规定不明确,既有的司法救济途径不能满足现实需求等。第五部分,参考国外先进经验对于公司章程效力瑕疵的救济制度提出具体完善建议。如公司登记机关内部应制定一套完善的公司章程分类审查制度;在公司法中完善对于行政责任承担问题的法律规定;在公司法条文中明确采用私力救济方式解决公司章程效力瑕疵问题的具体实施程序;明确界定公司章程无效或可撤销的适用范围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