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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农村的土地被征用,导致越来越多的农民失去了赖以生存的土地,于是,现实中产生了一个新的社会群体,即失地农民。土地对农民来讲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它在农民生活中一直扮演着生产资料和生活保障的双重角色,农民一旦失去了土地,便失去了相应的权益,从而面临着生活、就业和社会保障等一系列问题。这些问题如若处理不当,很容易引起社会矛盾,影响社会的稳定和城市化的顺利进行。因此,妥善解决失地农民问题,将失地农民纳入到社会保障体系中来,不仅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理论课题,也是我们当前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本文通过对“政府主导型”失地农民社会保障模式的建构,提出一种“准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力求让失地农民分享城市化发展所带来的成果,保障其市民化过程中所应有的权利。全文共分为“导言”、“失地农民社会保障现状及其影响因素”、“城市化进程中失地农民社会保障的发展变迁”、“‘政府主导型’失地农民社会保障模式的建立”和“结语”五部分。在“导言”部分主要通过对我国城市化发展的介绍提出本文要研究的问题,并对本文所涉及的相关概念进行了界定,对相关研究文献作了简要综述;同时对社会公正理论、马克思主义社会保障理论、西方社会保障理论等与本文相关的理论进行了简要概述。最后,指出了本文的研究意义。在第二部分,主要从失地农民“非市民”社会保障待遇、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存在的问题、失地农民的就业状况等三个方面概述了失地农民社会保障的现状;在此基础上阐述了影响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建立的若干因素,主要包括:政府管理缺位、城乡二元结构导致失地农民社会保障权益缺失、土地征用办法及相关法律存在制度性缺陷、失地农民自身素质与现代社会发展理念错位等影响因素。第三部分主要通过对我国城市化进程中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发展变迁的梳理,指出未来失地农民社会保障的发展,必须突破原有的路径依赖,寻求与市场经济发展相适应的新措施。同时,介绍了“土地换保障”、成片“综合开发”、“镇保模式”、“股权换保障”等四种城市化进程中比较成功的失地农民社会保障模式,并对它们成功的经验作了简单概括,以便为我们建构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提供借鉴。在第四部分,主要提出建立“政府主导型”失地农民社会保障模式。在建立这种模式时,首先要明确社会保障主体的功能,并在此基础上确立政府的建构主体地位;其次,要遵循一系列基本原则,这些原则主要包括:政府主导与责任共担原则、分类分层与统一目标原则、立法规范与因地制宜原则、公平与效率有机统一原则等等;再次,这种模式是一种涵盖养老保障、医疗保障、最低生活保障、就业保障、住房保障和法律援助在内的“准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结语”部分对本研究的具体内容进行了总结概括,指出了研究的不足和有待进一步探讨的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