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黑”组织首要分子刑事责任的认定

来源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asdfghjkg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涉黑组织作为犯罪集团的一种存在形式,其成立以及发展的目的都是通过从事违法犯罪活动获取非法利益。根据我国现行刑法中对涉黑组织的构成要素规定,涉黑组织主要是通过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的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涉黑组织从事的违法犯罪行为严重的破坏了正常的公共秩序,具有极其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因此,近年来我国司法机关展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惩治了一大批涉黑犯罪组织。但是在司法机关对涉黑组织成员认定刑事责任的过程中,可以发现了对组织首要分子刑事责任认定过程中存在的一些问题。根据我国刑法26条第三款的规定,犯罪集团首要分子应当对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承担刑事责任,作为犯罪集团特殊形式的涉黑组织,其当然要适用此规定,但是刑法中对“全部罪行”的范围并没有明确的范围,也就导致了规定模糊,实践中对相关条文的理解不一,相同或者类似的案件事实在不同地区法院的判决结果大相径庭。实践中所产生的争议主要集中在涉黑组织首要分子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范围以及对其认定量刑两个部分,多数法院在认定首要分子的刑事责任范围时会直接将组织成员所实施的罪行纳入到组织罪行的范围,而不以首要分子对其是否知情或者授意为标准。这样处理虽然有利于严厉打击涉黑组织犯罪,但会不当的扩大的首要分子的刑事责任范围,使其刑事责任过重。其次就是混淆刑事责任范围与程度的关系,部分法院在认定首要分子刑事责任程度时会以其应当承担组织全部罪行为由使其对所有承担的罪行都负主要责任。由此,必须对涉黑组织首要分子的刑事责任认定标准进行明确。而对标准进行认定的基础在于,明确目前对涉黑组织首要分子认定刑事责任时产生问题的原因、首要分子承担组织罪行的基础所在。涉黑组织不仅作为犯罪集团的一种,还属于共同犯罪的特殊形式,因此其在认定刑事责任时适当考虑共同犯罪中共犯承担刑事责任的相关规定。本文主要是通过案例比较的方式,得出实践中对相关案件的处理方式,并对认定的标准进行梳理判断:第一部分:通过梳理实践中的案例,将目前司法实务中对涉黑组织首要分子的刑事责任范围认定标准进行归类,并对相关案件事实进行比对,关注司法机关当前对涉黑组织首要分子刑事责任范围以及程度认定的困境,认定标准的争议以及对目前问题争议的分析,主要是由于刑法中对首要分子的刑事责任规定模糊、对首要分子刑事责任范围认定理论标准存在争议以及实务中在“扫黑除恶”背景下对严打政策的错误运用。第二部分,从首要分子刑事责任范围认定着手,确定首要分子要承担组织罪行的理论依据,主要是因为首要分子作为涉黑组织成立及存在发展的前提,对组织成员所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具有支配性,而且其对于组织罪行是具有预见性并在主观方面具有故意心态。其次,对首要分子的刑事责任范围时,首先要结合共同犯罪中共犯承担刑事责任的一般理论,借鉴合理部分。其次就应当考虑到涉黑组织组成以及运行的特殊性,从客观对组织成员的支配性以及主观的故意结合认定标准,并得出首要分子在具体情况下是否对组织成员实施的罪行承担刑事责任的结论。第三部分,对涉黑组织首要分子刑事责任程度的认定。同样,借鉴一般共同犯罪中对主犯的量刑标准,结合量刑的罪刑相适应以及从严处罚原则。在以上双原则的指导标准下,具体分析首要分子在组织的具体罪行中所起到的客观作用、对组织成员的支配力大小、首要分子的人身危险性、以及犯罪目的为考量因素。
其他文献
禁诉令是一种起源于英美法系国家的限制性命令,其适用范围从一国国内拓展到国际,近年来被频繁适用于标准必要专利的国际平行诉讼之中。尤其是通讯领域涉及标准必要专利的国际平行诉讼在短期内爆发,我国有关企业被迫面临外国法院签发的禁诉令。为了应对外国法院的管辖权争夺,我国法院依据现有的行为保全制度作出禁诉令性质的裁判,这引起了国内外的热烈讨论。基于此,立足于我国司法实践现状,研究涉外标准必要专利之诉中的禁诉令
学位
经济业态不断创新的当下,集资诈骗罪的行为方式也呈现出新的面貌。但“万变不离其宗”,行为人进行集资的方式虽然不断变化,但其背后的理论基础依旧离不开核心的议题。其中“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是最关键的要素,其能够决定行为人是否成立集资诈骗罪。同时,“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也是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集资诈骗罪,二者加以区分的重要一环。目前,司法解释中,有关“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总是难以避免地存在一些不足,
学位
在破产程序中,待履行合同的处理与破产财产价值的实现息息相关,也会对全体债权人的合法利益产生重大影响。我国现行《破产法》第18条对待履行合同的规定仅停留在统一处理规则,简单地将选择履行权赋予破产管理人,没有进一步规定此项权利的具体适用条件和适用范围等,也未就不动产租赁合同的特殊性做出特别的规则设计。破产管理人在破产案件处理进程中通常会基于变卖不动产以清偿其他债权人的目的选择解除不动产租赁合同,这样不
学位
随着环境问题的加剧,修复生态环境对于保护生态环境具有重大价值。公众参与生态修复主要依托于环境治理理论、环境公共财产理论和环境利益博弈理论三大理论。公众在法律层面享有参与生态修复的权利,具体到生态修复中,主要包括环境知情权、环境参与权、环境监督权这三项子权利。事实上,除了法律的要求之外,公众参与生态修复不仅是源于生态修复自身的内在需求和效益追求,更是源于生态修复的现实需要。在现有的参与实践中,公众参
学位
标表型人格权通常具备显著性、商业性、可载体化的特征,以肖像、姓名或名称、声音等为典型,蕴含一定的经济价值,能够以许可使用的方式实现经济收益。《民法典》第1182条规定,包括标表型人格权在内的“人身权益”的权利人可以请求依法按照其实际损失、侵权人侵权获益、法院酌定的方式确定其因被侵权造成的财产损失的赔偿。在司法实践中,存在实际损失举证困难、按侵权获益赔偿的计算标准缺失、“酌定赔偿”适用规则模糊等问题
学位
在有限责任公司中,关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单方转让名下股权行为的法律效力认定一直未达成共识,最高法也尚未形成一致的裁判规则,多次在相同的案件中采用不同的裁判思路。在理论研究中,夫妻单方转让名下股权效力认定主要涉及三个层面的问题:首先是对股权的性质进行判断从而确定股权是否可以被夫妻共有以及共有的范围,其次是股权单方转让的性质认定规则在民法“实质主义”原则与商法“形式主义”原则之间的权衡与选择,最后是
学位
伴随着债的出现,担保也随之发生。担保发展至今不仅种类多样,同一债权逐渐不满足于单一担保。遂产生了共同担保之问题。共同担保相关法律问题争议最大的莫过于共同担保人之间能否就承担的责任相互分摊,也即彼此间是否有相互追偿权。共同担保中内部追偿权争论始于《担保法》与《物权法》年代并延续至民法典时代终一锤定音。但大方向解决后相关细节仍需补充和完善。本文共三个章节。第一章立足现行法,通过体系分析的方法解析了本次
学位
人物对话描写在学生作文中至关重要。成功地运用人物对话描写,对于刻画人物形象、叙述故事过程、体验人物情感等方面举足轻重。如何有效指导学生在作文中进行人物对话描写,让学生熟练掌握语言描写方法,提升学生语文素养及写作水平?笔者经过实践探索,初步形成作文启蒙教学中人物对话指导的"四个关键":通过指导学生正确使用标点符号、经常性开展对话训练提升学生口头表达能力、让学生准确记录所见所闻、熟练运用提示语言。通过
期刊
我国《商标法》于2013年第三次修改时增加了商标先用权抗辩制度,在某种程度上弥补了商标注册取得制的缺憾,增加了对符合条件的未注册商标在先使用人的保护,同时,它也平衡了商标的第一个使用者和后来的商标注册人之间的利益。但纵观该制度本身构成,囿于法律规定的不确定性,导致具体适用标准较为模糊。无论是具体构成要件的组成,还是其中某一要素的认定,亦或是对后续商标在先使用人的限制条件都未做到统一的认定标准。最终
学位
《民法典》新增隐瞒婚前重大疾病可撤销婚姻规则,婚姻当事人应在婚前如实告知自身患病情况,否则善意方可请求法院撤销婚姻并赔偿损失。此举保护了当事人的婚姻自主权,维护了婚姻自由原则,属进步之举。然《民法典》立法规定较为笼统,实践中对于此新增条文规定存在不同理解致使司法裁判不统一。本文从判例出发,通过案例分析,发现此规则潜在症结,逐一分析并提出自己的意见。文章第一部分从司法判例出发,通过对《民法典》实施后
学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