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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早期的国际私法立法中,关于涉外遗嘱的法律选择方法较为简单。20世纪60年代以来,世界各国掀起了一股国际私法立法的浪潮。传统的涉外遗嘱法律选择方法被不断改造,呈现出对遗嘱冲突规范的软化处理趋势。1961年海牙《遗嘱处分方式法律冲突公约》、1989年海牙《死者遗产继承法律适用公约》以及2012年《欧盟继承条例》促进了遗嘱冲突法的统一化,并对其他国家或地区有关涉外遗嘱法律选择方法的立法产生了影响。目前有较多国家运用分割方法,将遗嘱法律关系进行了分割,并分别选择准据法。惯常居所地成为属人法的连结点,有效地协调了住所和国籍的冲突,代表属人法的发展趋势。同时,依意思自治原则选择遗嘱准据法也成为重要的法律选择方法,符合遗嘱自由原则的要求。受美国冲突法革命影响,欧洲大陆国家采用例外条款,促进了遗嘱法律选择的确定性与灵活性。本文选择涉外遗嘱四种重要的法律选择方法进行研究,在考察分析这些方法的形成与具体适用后,总结涉外遗嘱法律选择方法的发展趋势。本文除绪论外,共分为七章。第一章主要探讨了各国遗嘱实体法之间的法律冲突。各国对遗嘱自由的保障和限制方式不同,关于遗嘱实体法的规定存在差异,各国纷纷制定本国的遗嘱冲突法。不同的法律选择规则将影响遗嘱准据法的选择,产生适用不同国家遗嘱实体法的结果,对遗嘱人及相关权利人的利益有较大影响。继承实体法上的遗嘱制度可以分为遗嘱处分方式、遗嘱形式要件、遗嘱实质要件、遗嘱解释等事项,与之相对应,本文对涉外遗嘱法律选择方法的研究从这几方面展开。第二章主要论述了遗嘱冲突法中的分割方法。作为一种法律选择方法,分割方法萌芽于法则区别说时代的合同分割论,目前已经渗透到各国的遗嘱冲突法领域,成为涉外遗嘱法律选择的重要方法。运用分割方法选择遗嘱准据法源于遗嘱事项的可分割性,各国一般分割遗嘱继承与遗嘱本身的问题,再对遗嘱本身问题进行分割。在进行分割时,如果某些问题是不相关的或关联性没那么密切,则分别选择不同的法律,不会损害法律选择的实质正义;反之,则可能背离法律适用的目的和结果,不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切身利益。本章在阐述分割方法的形成过程后,分析了该方法在选择遗嘱准据法时的具体运用,阐述了这种法律选择方法的价值、功能、限制以及对不当分割的矫正。第三章围绕属人法这一法律选择方法展开。属人法一直是选择遗嘱准据法的重要方式,在决定遗嘱继承、遗嘱能力、遗嘱效力的准据法时,通常将其作为一般性规则予以适用,在决定遗嘱形式的准据法时,一般作为选择性规则予以适用。但在采用区别制的国家和地区,属人法与不动产所在地法是并列适用的。在具体适用时,属人法还存在住所地主义与国籍国主义之争。随着海牙国际私法会和欧盟对遗嘱冲突法统一化的推动,惯常居所地成为协调国籍和住所的连结点,代表了属人法的发展方向。部分国家和地区在制定和修改遗嘱冲突法时开始采用惯常居所地,其适用范围被逐渐扩大,但其适用标准有待进一步厘清。第四章论述的是依意思自治原则决定遗嘱准据法的选择。依意思自治原则选择法律的方法一直被看成是多边主义方法的一部分,但这种看法在今天已失去合理性。自20世纪80年代之后,在部分国家和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的推动下,意思自治原则已经成为涉外遗嘱领域重要的法律选择方法。运用意思自治原则需要考量其空间范围、时间因素、适用方式以及实质有效性。通过对各国立法例的考察,发现各国一般是有限制地引入意思自治原则:在遗嘱人选择法律的空间范围上,较多国家采“肯定说”,限制遗嘱人选择特定范围内的法律;在时间因素上也限制在遗嘱人“作出选择时”、“立遗嘱时”或“死亡时”;在方式上,一般要求遗嘱人采用明示或者默示的方式作出法律选择。关于意思自治的实质有效性,目前各立法例主要采用“准据法说”。第五章阐述了依例外条款选择遗嘱准据法的方法。在双边法律选择方法下,冲突规范指引的法律被推定与案件具有最真实的联系。受美国冲突法革命的冲击,双边法律选择理论被不断发展和完善,催生了例外条款。这种条款一方面保障涉外遗嘱法律选择具有可预见性和稳定性,另一方面避免其过于僵硬或过于严格,减少法律选择的机械性和盲目性。例外条款虽有一般例外条款和特别例外条款之分,但其功能都主要是矫正不合理的法律选择。法官运用自由裁量权时要综合考虑案件的所有事实,只能在连结点孤立于案件事实且存在更为密切的法律时,才能由法官例外地援引并适用该更密切的法律。在前文基础上,第六章总结了涉外遗嘱法律选择方法的发展趋势。传统的遗嘱冲突规范中仅有某一种客观连结点指引遗嘱准据法的选择,遗嘱法律关系整体受某一法律的支配,导致法律选择的机械性。目前世界各国一般都采用多种方法选择涉外遗嘱的准据法,并通过变革连结点的方式软化遗嘱冲突规范,表现为:分割遗嘱法律关系,分别规定法律选择规则;采用惯常居所地为属人法的连结点;引入意思自治原则,允许并限制遗嘱人选择准据法;赋予法官选择具有更密切联系法律的自由裁量权,对不当法律选择予以矫正。涉外遗嘱法律选择方法由“简单”变得“复杂”、由“僵硬”变得“灵活”。第七章提出完善我国涉外遗嘱法律选择规则的具体建议。《法律适用法》第32条和第33条作为无条件选择性冲突规范,以经常居所地为连结点,运用分割方法,规定涉外遗嘱方式和涉外遗嘱效力的法律选择规则,是我国法院处理涉外遗嘱案件的重要法律依据。在司法实践中,部分法院会忽略《法律适用法》的溯及力问题、因忽略识别而导致法律选择的错误、倾向适用我国内地法律以及不当地适用意思自治原则和最密切联系原则。因此,我国司法工作者的裁判水平需要提高,《法律适用法》也应当予以修订。我国应完善分割方法,规定遗嘱继承受继承准据法支配,并制定关于涉外遗嘱能力、涉外遗嘱解释以及涉外遗赠的法律选择规则;增加连结点的数量;有限地引入意思自治原则,允许遗嘱人选择法律;规定例外条款,以矫正不合理的法律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