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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原则是世界各国法律制度均已确立的一项基本原则,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本身就是为了贯彻预防原则所采取的最重要的措施之一。预防原则要求在对环境可能产生影响的人类活动之前通过分析预测将环境影响减弱到最小。这就意味着环境影响评价对象的选择具有重要的意义,决定着环境影响评价的目的能否实现。如果环境影响评价的对象不全面、不具可行性,那么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就无法科学、全面的预测人类活动给环境带来的影响,不能有效地预防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产生,也就不能实现我们建立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目的。通过研究环境影响评价对象制度可以确定如何选择合适的环境影响评价对象,而科学全面的环境影响评价对象是一个国家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能发挥作用的基础。在研究的过程中,首先充分了解国内外环境影响评价对象发展的研究现状,对国内外环境影响评价对象制度的研究现状进行分析总结,得出了中国环境影响评价对象制度亟待完善的结论。对环境影响评价对象制度的基础理论进行了深入研究,通过对环境影响评价对象的概念进行阐述分析,得出了环境影响评价对象的特点包括了预测性、整体性、社会经济性和层次性,随后提出了环境影响评价对象的确定受到了本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发展水平、社会经济发展状况、政府对环境保护重视程度以及社会环境压力程度等因素的综合影响。在此基础之上,对我国的环境影响评价对象制度现状进行了问题分析,在介绍了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对象制度的现状之后提出了现阶段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对象制度存在的缺陷,并分析了原因及其危害。然后在介绍了美国、加拿大等几个环境影响评价对象制度比较完善的发达国家的现状之后提出了对我国的经验借鉴。最后,在明确以全面性、适应性、预测性、可行性和总量控制为指导原则的前提下,立足于国目前所具备的条件和基础的情况下,提出了加强相关理论研究和法律法规建设,完善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对象范围,并且将公共政策纳入到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对象范围内的建议,通过这些具体措施来完善我国的环境影响评价对象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