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金融协同治理法律机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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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金融协同治理法律机制是在法治引领下,针对政府、金融监管部门、农村金融机构和农村金融消费者及农村金融协会等多个主体,采取沟通、协作、交流等多种方式,共同参与到农村金融事务的治理过程中,促进农村金融发展、生态优化、风险防范、金融市场健康繁荣的一系列法律制度安排。包括金融监管、金融规制、金融司法和法律评价等法治方式,主体、法权、关系、工具、程序、信息等各种制度要素以及主体权责、运行、保障、共享等若干具体机制。在农村金融治理的过程中,因其涉及的参与主体较为广阔,涵盖了制度、监管、规制、司法建设等多方面的内容,而多元治理理论认为多主体参与容易导致权利冲突与滥用,必然要求建立健全多主体协同治理的法律机制。通对法律界定多元主体治理权力,明确其治理中的法律责任,健全权力间的相互制约,以有效提高治理效能,实现多元主体良性互动。本文以问题为导向。通过以我国农村金融协同治理为研究对象认真调查分析我国当前农村金融发展现状及困境,发现金融抑制仍然是当前农村金融发展的突出问题。通过进一步研究仍然存在金融抑制的原因在于治理中多元主体未到位、协同效率不足所导致的治理失效。而造成其深层次的制度性因素则是法律制度供给严重不足,尤其是治理主体的权力和权利失衡所致,严重影响了治理主体权责利的履行。源于治理的历史演进及惯性影响,三个制度根源:农村金融市场转型与法律制度不兼容、科层制技术治理与单一权威体制矛盾、市场交易契约原则与多元主体利益冲突,共同影响着协同治理的顺利推进。因此,本文以期通过制度设计,消解法律缺失引发多元主体权责失衡、治理失序、矛盾冲突,促进治理主体之间良性互动,缓解乃至最终消除农村金融抑制问题,真正使普惠金融、支农支小金融政策和举措落到实处。对于农村金融协同治理的设计,无论在学界还是在实践中,没有“放之四海而皆准”的现成经验可供参考借鉴。虽然当前协同的理念已经深入各国,在社会、环境、食品等领域均有所尝试,积累了一定的经验和教训。但在金融领域,协同运用更多的是在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的研究和实践上,农村金融协同治理的研究更待深入。从金融监管转向金融治理,在原有的行政许可和处罚的基础上,新增和包含了激励、约束、保障、纠纷处理和司法救助等更多内容。本文主张通过“自发生成”与“理性建构”相结合,从当前现状及存在问题入手,将理论作为研究基础,通过分析当前协同治理的生成、运行和发展的现状及问题产生的深层次制度性根源,分析数字普惠金融、绿色金融、金融法治及混业经营等金融创新趋势,提炼其给金融治理提出和带来的新的机遇和挑战,通过多维度的法社会学理论下的协同理念重塑,创新性地确定协同治理的四种主体参与类型,进一步整合纵向金融权力和横向治理金融权力,设计协同治理结构化进路,归纳概括性提出“一体两翼”结构化协同治理模式,并做出法律机制构建路径,对监管、规制、司法以及法律评价等内容进行分析,促进多元主体履行法定职责权利,充分发挥各自主观能动性,实现协调联动的工作机制,从而推进农村金融协同治理法律机制真正形成,促进农村金融从抑制走向蓬勃发展。全文有八个章节,每章节内容如下:第一章为导论,该部分为整篇文章定下理论基调,主要从文章的研究背景出发,详细阐释了研究意义、研究思路、研究方法和研究内容及创新点。并通过对国内外文献进行梳理,对农村金融的基本概念和相关关系、农村金融法律制度运行、农村金融协同治理法律机制及制度构建模式等方面进行归纳,为本文下一步研究提供文献支撑。从文献中可以看出,针对农村金融的研究不少,但多数集中于改革、监管、规制等制度建设方面,而对于农村金融治理研究稀缺,特别是协同治理法律机制,涉及的文章相对较少,研究内容和研究深度存在不足,尚待完善。第二章为“农村金融治理的基本范畴”。本章首先阐述了农村金融治理的内涵与理念,对农村金融的内涵与外延、构成主体、法律关系和法律特性作了理论性分析,引出农村金融协同治理理念;接着对农村金融治理的权力结构通过纵横交错的现象做了理论阐释;引出农村金融治理的目标范式:协同,对协同治理理论的基本视角、价值溯源和实践需求做了分析;最后总结了结构化是农村金融协同治理路径选择,阐明了结构化整合的过程、意义和方式。第三章为“农村金融协同治理的引入与实践”。从问题导向出发,本章重点在于分析农村金融治理变迁历程、治理现状和协同不足的现实困境。首先通过历史溯源归纳我国农村金融治理模式变迁及特征,进行优劣得失评价;其次通过对纵向金融治理和横向金融治理的调查分析,总结当前治理中的经验、问题与不足。总体上来看,当前治理虽然取得一定的成效,但是协同治理的目标范式尚未达成,结构化的模式还在探索之中,并且农村金融抑制现象依然凸显。最后通过典型案例入手,以案例上升到理论层面,探究我国农村金融治理协同不足而造成治理失序的种种现实困境。第四章为“农村金融协同治理的制度性缺陷”。本章主要是通过在上文的基础上,找寻协同治理不足的制度性根源问题。从农村金融法律规范体系薄弱、协同治理主体模糊、协同治理体系权责冲突和金融监管协调不足四个方面阐释制度缺陷导致协同不足的具体原因和表现。第五章为“农村金融协同治理的理念重塑”。本章在卢曼的系统功能论指引下,经过理论和实践的结合,将协同治理生成进行四个维度的解析:特征、效力、结构和程序,从而实现反思性重构。再结合协同治理塑造需要的法权、运行、工具、保障等多个要素,尝试协同治理参与机制的建构过程。借助协同治理中三种法律关系:平权法律关系、隶属法律关系和集成法律关系,通过模型设计将其进行整合,依据“多元参与——法律关系”两个关键属性确定协同治理法律机制的类型,根据参与和依赖度设计出四种法律机制下四种参与模式:“低参与—低依赖”、“低参与—高依赖”、“高参与—低依赖”、“高参与—高依赖”。根据这些类型的确定来研究以法治化、制度化方式来保障协同治理顺利推行。第六章为“‘一体两翼’结构化协同治理模式之建构”。本章在上文协同治理主体参与类型确定的基础上,进一步探索我国农村金融协同治理的模式构建。首先,确定协同治理的基本构造,从中确定结构化协同的基点、耦合的关键以及反向监督。接着去寻找协同治理的权责整合,通过纵向规制方式和横向参与范式整合,实现治理主体的统合转换,从而引出“一体两翼”结构化协同治理模式实施进路,对该模式组成的一体、左翼和右翼及实践推进做了系统性分析和概括。第七章为“构建农村金融协同治理法律机制”,本章是全文的落脚点。通过前述文章创新性的确定我国农村金融协同治理类型,尤其是创新性摸索提出“一体两翼”结构化协同治理模式,其实施关键是要建立完备的法律制度和法律体系,因此相应设计了较为切实、可行和有效的法律制度体系,探寻我国特色的农村金融协同治理法律机制进路。第一,健全农村金融法律体系,实现“刚性”硬法和“柔性”软法的激励相容,并强化法律的内生动力。第二,完善农村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建立专门的机构和出台相关法律规政策,促进协同治理的施行。第三,搭建法律责任和救济程序的司法协同路径,保障农村金融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及金融市场稳定。第四,形成多元化的约束保障机制,通过完善农村金融消费者保护机制、构建多元化农村保险服务体系、加快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及充分发挥协会等社会组织作用,从而从理论到实践实现我国农村金融协同治理法律机制的全过程,切实做到农村金融“防风险”和“促发展”的统一。最后,探索健全对整个农村金融协同治理过程控制机制和考核评估体系,保障在协同治理过程中多元主体的治理效果。第八章为“研究结论与展望”,协同治理法律机制是农村金融协同治理有效、可行的途径和保障制度,“一体两翼”结构化协同治理模式的落地离不开完备的法律制度保障。通过动态化治理过程,整合系统内部各子系统,实现结构耦合和协同进化。本文在国内外学者研究基础上,通过理论和实践的结合,从多个维度对农村金融治理进行评价与分析,探索协同机制构建中其内在的法律制约与缺失,对比国内外协同治理实践情况,归纳提炼出我国未来农村金融协同治理模式、制度设计与具体建议。近年来,我国农村金融曲折发展给金融治理提出了新的挑战,同时也给经济学等学科带来新的研究领域。本文始终坚持以农村金融治理中协同不足为问题导向,深入研究农村金融治理的历程、特征和出现的问题及金融抑制现象未缓解等现实情况,分析其内在的深层次制约因素:权责失衡,从而创新性地将法律机制构建作为解决当前农村金融发展的和治理困境的根本,提出构建我国农村金融协同治理“一体两翼”结构化协同治理模式的未来路径和若干制度设计。本文研究的主要特色及创新点在于:第一,本文首次提出农村金融协同治理法律机制的系统建设理论。将农村金融治理作为研究对象,综合分析农村金融与协同治理的动态关联,寻求理论与制度的有机结合,这是在农村金融领域创新性的研究成果,有效地解决了农村金融协同治理中所存在的法律主体“各自为政”的短板,通过整合纵向金融权力和横向治理金融权力整合,在卢曼法社会学系统论的基础上,将自我指涉、系统-环境演变、自创生视角等观点引入,实现去中心化的整合,实现结构化的有机协同。第二,本文创新性地将金融运行规律、金融监管理论、协同治理的法律机制构建与农村金融发展一体同构、一体研究。从法律视角对农村金融协同治理问题进行检视,认真论证农村金融、农村金融协同治理与法律机制之间的逻辑联系。央地金融监管冲突、监管和司法协同及多元主体参与模式的选择,一直是实践性难题,其理论覆盖范围较广,抽象整合和创新要求较高。本文坚持以问题为导向,以新时代、新发展阶段和全面推进乡村振兴为时代背景,从法律的角度出发,回顾勾画整个农村金融治理的历程、特征,从法律属性、法律制度、法治现状、法制保障和制度构建等多角度、立体化、全方面地进行规划谋略,创新性地对治理做了类型确定,尤其是基于对农村金融“去中心化”实质的认知,从理论上深入论述了以政府为主导的政府、市场和社会“一体两翼”结构化协同治理的目标模式,为这一领域的金融监管、法律规制和社会动员提供了参考范式。通过系统的法律制度构建,形成具有可操作性的实践依据,构建较为全面、深刻的提出了中国现代农村金融切实、可行、有效的协同治理路径,以期为后续研究和实践探索奠定研究基础。第三,本文以唯物辩证法为指导,采用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结合的多维度认知和方法论创新,实现质变到量变的过程。将卢曼法社会和法哲学理论与实证调查的相关数据整合分析,寻找农村金融与经济社会发展动态适配效应,提出“一体两翼”结构化协同治理模式,构建完善的法律机制加以保障。强调对农村金融自我创生,实现内生发育与法律调节的辩证统一,力求以系统法学及其维度分析法的引入,丰富农村金融协同治理法律制度的新路径。但是,在研究的过程中,由于自身所学局限及数据采集、案例搜寻等实证分析不够,导致研究还有提升空间。协同治理理论的运用和实践摸索,我国已在多个领域取得一定的成绩,但农村金融领域,尚无完善、可借鉴的理论基础作为借鉴。本文创新性的将协同原理运用到农村金融治理中,构建结构化协同治理模式,是一种大胆的尝试,但尚处在理论研究起步阶段,研究成果的深入性还需进一步加强。在实证研究过程中发现,我国农村金融协同治理尚处于萌芽状态,实践层面目前尚未产生较为完备的成果和形成可借鉴经验。如何让本文构建的法律机制和“一体两翼”结构化协同治理模式落地?鉴于我国农村实际发展现状,以及地区之间的差异,导致制度模式的适用可能存在偏差,进而在实践中制约协同治理的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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