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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2月16日,根据《银监会关于国家开发银行改制设立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中国银监会批准国家开发银行进行全面的改制,设立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由财政部和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共同出资设立。这次市场化改革是我国开发性政策银行—一国家开发银行的一大挑战,同时也是推动我国开发性政策银行法律体系建立的重要机遇。立足国际金融危机和国内力求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大背景,认清我国开发性政策银行立法的现状,继续深化并发性政策银行的市场化改革,开展开发性政策银行的立法工作,既是服务国家大局的重要前提,也是我国开发性政策银行发展的制度保障。本论文在借鉴国外开发性政策银行市场化改革及立法经验的基础上,探讨对我国开发性政策银行市场化改革模式的选择加以法律规定,对制定符合我国金融改革政策的开发性政策银行法提出有针对性的建议,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本文包括引言、第一章(开发性政策银行的基本理论)、第二章(我国开发性政策银行立法现状分析)、第三章(国外主要的开发性政策银行市场化改革及其法律制度)、第四章(我国开发性政策银行法的立法思路和主要内容探讨)、结语五部分。
引言概括性地介绍了我国开发性政策银行产生的背景及其职能定位,对开发性政策银行对国家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进行了阐述,揭示了我国开发性政策银行“无法可依”的现状,在我国开发性政策银行进行市场化改革的背景下,提出了对开发性政策银行进行立法的主张。阐明了本文研究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第一章(开发性政策银行的基本理论)分为两节。第一节首先对开发性政策银行进行了概述,主要介绍了开发性政策银行产生的背景,它的概念及其特征。
第二节阐述了我国开发性政策银行的法律地位,即我国开发性政策银行属于独立法人、我国开发性政策银行属于特殊的企业法人两点。国家开发银行在2008年12月经国务院批准,整体改制为股份制有限公司,从而最终明确了其独立法人的地位;同时由于其已经转型为商业银行也表明其企业法人的定位,但是通过其国有的性质、基本职能、市场定位、合作方式等四个方面并未改变可以看出国家开发银行作为商业银行本身的特殊性,它与传统商业银行还是有很大的不同,是特殊的企业法人。
第二章(我国开发性政策银行立法现状分析)分为两节。第一节主要通过我国开发性政策银行立法层次的现状、我国开发性政策银行现行制度依据的特点、我国开发性政策银行法律缺失的成因分析三方面探讨了我国开发性政策银行的法律现状。第二节探讨分析了我国开发性政策银行立法的必要性,此部分是笔者以国家开发银行转制的最新情况为背景,基于自己的研究总结提出的新观点,仍然肯定了我国开发性政策银行立法的必要性,不同于传统观点。主要内容是通过国家开发银行与传统商业银行的对比、国家开发银行市场化改革前后的对比以及阐述国家开发银行这种政策性金融存在的长期性,得出国家开发银行作为“特殊的商业银行”在今后相当长的时间内,仍将在执行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促一进经济增长与社会稳定、实现对外贸易发展战略、提高我国综合国力等方面发挥有效的作用,因此,对国家开发银行的单独立法十分迫切。
第三章(国外主要的开发性政策银行市场化改革及其法律制度)分为三节。第一节以日本政策投资银行、韩国产业银行、德国复兴信贷银行的市场化改革情况及其法律制度为基础,介绍了国外主要的开发性政策银行,为我国国家开发银行的市场化改革提供一个借鉴的思路。第二节通过总结国外主要的开发性政策银’行的法律制度得出共同的几个立法特点:先立法后设机构、立法模式采取“一行一法”、银行法律的动态调整性、内容的全面完整性。第三节分析探讨国外开发性政策银行市场化改革的立法对我国的启示,通过借鉴德、韩、日等国家开发性’政策银行市场化改革的经验,基于我国的具体国情,提出我国国家开发银行应采取的市场化改革模式。揭示国外开发性政策银行法在法律地位及设立目的、银行法人治理结构、业务范围界定、资金筹集的规定、监管机制等方面对我国开展国家开发银行立法工作的启示。
第四章(我国开发性政策银行法的立法思路及其主要内容)分为两节。第一节明确了我国开发性政策银行法的立法思路,分析了我国开发性政策银行法的立法模式和立法层次,通过对不同学者对立法模式观点的对比论证以及对国外各国普遍采取的立法模式的介绍,指出我国应采取“一行一法”的模式。在立法层次上,笔者以国家开发银行市场化改革以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的召开为背景,以日本政策投资银行的民营化改革需要较长改革期为借鉴,分析探讨了我国开发性政策银行市场化改革只是刚刚起步,还将继续发挥经济发展推动力的主力作用,在这个过渡期我们可以先制定法律位阶较低的《国家开发银行条例》,适应现在大的金融经济环境,充分发挥其作为中长期投融资银行的作用。此部分笔者也是基于国家开发银行发展变化的情况进行了研究总结,与传统观点不同。第二节分析探讨了我国开发性政策银行立法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明确的法律地位和职能,明确国家开发银行是独立法人和特殊企业法人;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在立法中明确设置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三个机构,并通过对高级管理层的职责权限和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来形成国家开发银行完整的法人治理结构;明晰的业务范围,在原有业务范围基础上,根据国际、国内最新形势,开展业务创新,拓展业务范围;确定的资金来源,是国家开发银行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健全的监管机制,主要从监管理念、监督主体、监管标准、监管重点几方面加以完善;明确的法律责任制度,是一个健全的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结语总结了本文的写作思路和可能的创新点,指出应当坚持我国开发性政策银行市场化改革的思路,深化我国开发性政策银行的作用,尽快在改革过渡期出台《国家开发银行条例》,为我国开发性政策银行更好的为国家金融服务提供法律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