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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全国各地公共资源交易机构的不断出现,更多交易平台的建立,公共资源作为一种特殊资源,在我国交易市场上,已显得十分重要。从经济学的角度考察,公共资源具有公共性、稀缺性、共用性、整体性等特点。纳入公共管理对象的公共财产和资源主要有:公共自然资源、公共设施、公共信息资源、公共企业。关于公共资源的供给模式主要有市场供给模式、政府供给模式和自愿供给模式三种类型。这是对公共资源的广义理解,并非本文讨论的范围。本文所探讨的是狭义意义上的公共资源。故本文所指的公共资源交易主要是指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权、行政事业单位后勤社会化服务经营权、户外广告牌经营权、缉私罚没公物拍卖、房产及办公楼等物业租赁、出租小汽车营运牌照、汽车吉祥号牌、行政事业单位废旧物资处理等由公共资源管理部门所掌控的公益性、垄断性、专有性的社会公共资源进行交易和提供咨询、服务等业务。作为一个相对独立的市场体系,公共资源交易市场除了拥有其它市场的一般性特征外,还其自身的特殊性,表现在:公共资源交易市场是一种要素市场,具有公益性、专有性、垄断性、交易方式的特殊性。国外学者有关公共源交易垄断问题的分析理论主要有:产权界定理论、成本收益理论、委托代理理论、寻租理论。这些理论无疑为我们从法学角度考察公共资源交易中的垄断问题提供了有益的启示。公共资源分配机制在中国正经历着前所未有的变革。由于对公权力缺乏有效的监督,市场又没有形成充分的竞争,以及行业准入机制的不完善,加上公众话语权缺失,掌控资源配置垄断权的政府易通过滥用公权力,去垄断资源。因此,营造一个公平竞争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已成了反成垄断法的主要任务。公共资源交易反垄断法规制的意义在于:提升公共资源使用效率,实现公共资源价值;实现规范管理,保障公平交易。公共资源垄断行为是指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部门滥用手中的公权力,限制竞争损害公平竞争机制的行为。具体表现为:公共资源管理部门滥用公权力封锁交易信息的行为;公共资源管理部门滥用公权力设置交易门槛的行为;公共资源管理部门滥用公权力将某一特殊产品的经营权授予给某家公司独占的行为;作为招标人的公共资源管理部门与投标人的勾标行为等。对公共资源交易中的垄断行为产生原因可以从政治因素、经济因素和文化因素三方面考察。尽管我国于2008年开始实施了《反垄断法》,为维护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的公平竞争提供了基础性的法律保障,但《反垄断法》毕竟是粗线条的,并未对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垄断行为做出针对性的规定。因此,我们有必要在对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中各种垄断行为进行梳理和分析,并在此基础上,借鉴美国、德国、日本等西方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为完善我国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的反垄断制度提出科学合理的对策。首先,我们应加大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机制改革创新的力度。进一步明确公共资源的产权,推进民营资本进入;完善公共资源的交易管理方式。明确政府在公共资源交易过程中的管理职责。其次,我们应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公共资源交易的监督机制。建立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的“分权”机制,创新监管模式。完善交易过程中的责任追究机制。其三,根据公共资源交易的特点,修改完善反垄断法相关规定。具体可以从以下几点着手:(1)根据公共资源的特征设置有限“豁免”条款。(2)确定公共交易垄断行为的责任主体。(3)丰富追究行政垄断的责任类型。(4)在审理公共资源交易垄断行为实行举证责任倒置。(5)加大对公共资源交易垄断行为的惩罚力度。其四,根据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反垄断的需要,整合《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两法为《公共采购法》一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