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罪中财产损失问题研究

来源 :中国政法大学 | 被引量 : 5次 | 上传用户:tu13920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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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研究对象是诈骗罪中“财产损失”,采取“五要素说”(1)的立场认定诈骗罪的客观要件,即认为“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是诈骗罪的客观构成要件之一。本文通过对我国现行刑法中诈骗罪的规定及司法解释的深入解析,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法律规定相互比较,提出研究本罪中财产损失问题的意义,以期对我国诈骗罪的立法完善及司法实践起到借鉴意义。本文认为既然诈骗罪规定在我国刑法体系的财产犯罪章节中,那么要求存在被害人的财产损失,是本罪的应有之意。明确财产损失具有界定罪与非罪的机能的后,需进一步明确“财产”的范围。本文认为本罪中“财产”的范围,除财物外还包含部分财产性利益。但只有具有“财产性、可管理性、可转移性”的财产性利益,才符合本罪的法益保护范围。通过比较分析国内外理论界有关财产损失的学说,倾向于认为原则上只要造成了他人经济上的损失,即属于财产损失的范畴,但是当被害人损失的法益不足以对抗行为人正当财产请求权等法益时除外。最后,本文对违禁品、不法原因给付、非法债务免除等情形中的特定物,是否属于本罪中财产损失的范围,进行了辩析。一般而言,行为人取得了被害人处分的财产就造成了损失,但在特殊情况下,需具体分析是否存在实质的法益侵害,即认定何为“损失”。本文倾向于采用“整体财产损失说”认定损失,但除计算被害人财产的总体收支差额外,还需综合考虑被害人交易目的等个体化因素。并进一步分析了相对给付、单方给付、双方给付情形下财产损失的认定问题。本文对司法实践中财产损失情形在应用方面进行了归纳,认为可对被害人的财产损失采用限制性解释,使其作为定罪量刑的诈骗数额。总结了司法实践中计算诈骗数额的方法和标准,对何种被害人的财产损失属于诈骗数额,案发前退还的财产和犯罪成本如何处理进行了分析,并进一步探讨了在特殊情况下以销赃数额作为犯罪数额的可行性。同时认为,财产损失的归责与最终归属,是否存在被害人的“自我答责”(2),以及造成财产损失过程中是否存有双方合意,可以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有助于更好的定罪量刑,确定行为人的罪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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