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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诈骗罪是一种较为新型的金融诈骗犯罪。本文从信用卡诈骗罪中信用卡的含义,信用卡诈骗罪的概念、发展趋势及防范措施,信用卡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和司法认定等几个方面入手,结合我国2005年2月28日颁布的《刑法修正案(五)》中关于信用卡诈骗罪内容的修改,对信用卡诈骗罪的部分学说及法律的司法应用等方面加以梳理总结,同时提出了自己的一些观点和看法。 本文共分三个部分: 第一部分是信用卡诈骗犯罪概述。首先,通过对信用卡在金融领域和刑法领域内不同涵义的比较,并根据2004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信用卡规定的解释》,提出对刑法信用卡诈骗罪中“信用卡”含义的理解。其次是对信用卡诈骗罪的概念评说。再次,探讨了信用卡诈骗形式新的发展趋势。最后,提出了信用卡诈骗犯罪的预防与控制措施,包括一般预防措施与特殊预防措施。 第二部分是信用卡诈骗犯罪的构成要件,重点论述了信用卡诈骗罪的客观构成要件。针对《刑法修正案(五)》第2条的规定,对该罪的五种法定行为方式,即“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使用作废的信用卡”、“冒用他人信用卡”、“恶意透支”的具体行为表现及其内涵进行了较为全面的剖析,立足理论界的分歧阐明自己的立场。其中,就《刑法修正案(五)》增设的“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行为作了较为详尽的论述。 第三部分是对信用卡诈骗罪司法认定中的疑难问题进行探讨。首先是“单位能否成为信用卡诈骗罪主体”的问题,认为单位应当成为信用卡诈骗罪的主体。其次是对“盗窃信用卡并使用”行为的立法质疑及定性问题作了深入论证,认为在界定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行为的性质时,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而对于行为人盗窃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后予以使用,且取得了大量财物的,应当认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再次是拾得信用卡并使用的行为定性问题。认为不能一律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而应当结合信用卡的不同使用方式、运用犯罪构成的一般原理予以具体认定。对于拾得他人信用卡并通过猜配密码进行取款的行为,认为应当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最后是对“催收不还”规定的合理性探讨。认为“催收不还”的规定存在一定的必要性,但是,对“四处流窜”、“突击取现”等非法占有目的非常明确的行为,应当直接认定恶意透支,而不以催收不还为客观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