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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1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发布第一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决定将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诉陶德华居间合同纠纷案等4个案例作为第一批指导性案例予以公布,标志着我国案例指导制度已经进入司法实践操作运行阶段。然而,要构建适应中国既有体制的判例制度,离不开对域外经验的借鉴。而典型意义上的判例制度,源于英美法系。遵循先例原则是判例法的一个基本原则,它是判例法得以形成的基础。本文运用比较法学的思维,从遵循先例原则出发,从判例法运作的逻辑出发,重点考察并厘清遵循先例形成的历史原因、社会现实的适应及运作的逻辑,继而对我国案例指导制度进行客观的评析并给予合理化建议。本文包括引言、正文(分为五个部分)和结语。引言部分,对本文的写作目的、思路和研究方法进行说明。第一部分,考察并厘清遵循先例形成的历史原因、社会现实的适应及运作的逻辑。第二部分,对中国案例指导制度进行历史分析性考察,并对案例指导制度的作用及局限性进行了检讨。第三部分,以两个官方公布的案例为蓝本,对英美判例法遵循先例与中国案例指导制度进行比较分析,这是本文的重要组成部分。该部分通过案例来寻找判例法与案例指导制度的比较点,并得出相应结论与启示。第四部分,在前文比较分析的基础上,指出由案例指导制度走向有中国特色的判例法是理性司法改革方向,并对此进行相应论证。第五部分,对案例指导制度的后续建设即引入判例制度给予合理化建议。结语部分,在肯定由最高人民法院主导的案例指导制度具有革命性意义的同时,指出该制度也面临诸多挑战,除官方强力推进外,还需要国人大众的认同和自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