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专利制度是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而产生和发展起来的,是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的财产权,但是并不是所有的知识都能成为专利法意义上的财产权。只有那些达到专利法规定要求的知识才能被赋予专利,从而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这就存在专利的授权实质条件问题。专利授权的实质条件在各国的专利制度中处于核心部分。发明创造要想获得专利权就必须满足专利法中关于专利授权的实质条件。在我国,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的授权条件包括形式要件与实质要件。形式要件一般是指专利申请应满足的专利法上规定的一些特定格式等条件;实质要件一般与发明创造本身相关,一般包括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即通常所说的三性。外观设计专利授权的实质条件一般来说也包括新颖性和实用性,但有的国家也包括创造性这一要件。专利授权实质条件的立法规定,既要取决于一国的经济发展状况,也要与世界专利制度的规定相适应,同时还要注重发明人与一般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平衡。洛克劳动理论中的值得理论、劳动增加理论和劳动激励理论是专利授权的实质条件的法理基础。日本、美国等国专利法中关于专利授权的实质条件的规定值得我国借鉴和吸收。我国的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授权的实质条件为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外观设计专利授权的实质条件包括新颖性、独创性和实用性。虽然我国专利法第三次修改后,对专利授权实质条件的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的含义、判断原则与判断方法作了相应规定,但仍然存在许多不足之处。由于我国经济还不够发达,技术还不够先进,采用绝对新颖性标准仍然存在一定困难。对于创造性的判断,主要是审查人员依靠主观的判断,客观标准仍然缺少。对于产生的有益的效果的实用性判断,那只是一种预计,其并一定都能真正实现。因此,根据我国专利授权实质条件中存在的这些不足,提出了进一步完善我国专利授权实质条件的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的立法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