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国际人道法视野下非国际性武装冲突中的平民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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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人道法发展至今,其最核心的要义便是“保护”,它不管战争是否符合正义,也不管战争的责任要向谁追究,只是有一个单纯的目的,便是尽量减小战争给世界人民带来的灾难。国际人道法特别注重保护平民,特别是妇女、儿童、难民、被拘留者等,努力地保障着战争或武装冲突下易受侵犯的人权。在二战以前,国家间的国际性武装冲突时有发生,国际人道法便在国际性武装冲突的土壤中生根发芽,不断成长。二战之后,国家间的战争越来越少,反倒是经常看到非国际性武装冲突的发生。由于非国际性武装冲突的情况比国际性武装冲突更为复杂,这其间牵涉到国家主权的因素,国际人道法在何时以及何种程度下介入,成为一个问题。并且,非国际性武装冲突中,作战手段和惨烈程度,丝毫不逊色于国际性武装冲突,加之人道法对于非国际性武装冲突的规范没有对国际性冲突那样全面,所以非国际性冲突下的平民人身权益遭受着严重威胁。国际人道法也渐渐把关注点更多地转移到了非国际性武装冲突的情况,但由于非国际性武装冲突这个概念的本身界定就存在着争议,并且涉及到国家主权的问题,国际人道法在此领域下的平民保护之路走得并不容易。因此,从国际人道法的角度来看待非国际性武装冲突中的平民保护,是一个值得研究的课题。本文利用四个章节来研究非国际性武装冲突下国际人道法对于平民保护的问题。以分析问题的思路,先界定基础概念,再阐述现有国际人道法对于非国际性武装冲突的平民保护存在有哪些规制,再分析现有规制存在哪些不足之处,并且对于如何完善,提出自己的一些想法。最后落足于中国,说明研究这一课题不仅是对国际法的发展,对于中国来说也是很有现实意义的。第一章主要阐述了非国际性武装冲突及其平民这两个概念。对于非国际性武装冲突的概念,先介绍了不同的法律或国际组织对于这个概念的不同定义,然后作者从冲突一方是否必须为当局,以及非政府方的武装团体应当具备哪些条件角度分析了非国际性武装冲突概念应当具备的内涵,并且还将非国际性武装冲突与国内动乱紧张局势相对比,在分析两者不同之处的同时加深对非国际性武装冲突内涵的理解。对于平民的概念,阐述了国际人道法中对于非国际性武装冲突中的平民定义,并分析了这种排除法式的定义方式背后的原因,最终都是为了更大限度地保护无辜的人,还将平民与战斗人员和直接参加敌对行动的人相比较,通过它们的不同之处更清楚平民概念的本质。第二章梳理了国际人道法对于非国际性武装冲突中平民保护现有的法律规制,作者从国际人道法条约和习惯人道法这两方面阐述现有规制。在人道法条约方面,对于非国际性武装冲突的规定主要集中于日内瓦公约第二附加议定书和共同第三条,包括平民仍旧受到人道主义原则的保护;作战手段和方式也并非无限制,要在平民免于受到军事行动所产生的危险的范围之内等。非国际性武装冲突中还有一个独特的法律规定,即冲突结束后的特赦制度,非国际性武装冲突结束后,因为武装冲突而被剥夺自由者拥有特赦的权利,唯一的排除情况是犯有国际罪行的人不得赦免。在习惯人道法方面,区分原则要求要区分平民和战斗员以及民用物体和军事目标;比例原则要求攻击行为需要有一定的限度,不能过分超过该行动带来的直接的、具体的、预期的军事利益,包括攻击行为本身要有一定的限度,攻击行为所带来的影响要有一定限度;预防原则可以分为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攻击预备时期的预防措施,要在攻击行为之前尽量采取提前措施减少将来发生攻击时的损害,第二个阶段是攻击进行时的预防措施,要审慎选择攻击的方式和手段,评估攻击行为,减少攻击行为对平民造成的损害。第三章立足于前一章的基础之上,分析现有人道法规制对于非国际性武装冲突中平民保护存在的不足之处。第一节阐述了现有法律条文在保护内容和程度上的不足,共同第三条和第二附加议定书都没有明确规定要限制非国际性武装冲突的作战手段和方法;非国际性武装冲突中也没有像国际性冲突中设置民防制度相关的内容,也没有明确规定预防措施;国际性冲突的条文规定禁止对自然环境造成损害从而影响平民健康的作战方式,而在非国际性武装冲突中同样没有这样的规定。总体说来,非国际性武装冲突的条文规定,远远没有针对国际性武装冲突的条文规定设置得完整全面,这也说明了非国际性武装冲突在条文规定方面还存在着很长的路要走。第一节是从条文设置的角度来看待非国际性冲突中的不足,而法律的生命力不光是在立法环节,更是在于法律的执行环节。第二节从法律的执行角度,阐述目前国际人道法在非国际性武装冲突中执行力不足的问题。首先通过列举了两个实际案例,证明国际人道法并没有得到很好的执行,接着分析执行力不足的具体表现,其一是《第二附加议定书》中的惩罚机制缺失,导致即便违反了人道法条约也不会有很严重的后果;其二是国际组织再促进人道法执行方面存在着固有局限性,例如红十字会只有呼吁交流的作用,没有任何强制力,国际刑事法院本身的特性决定了它只能事后监督,并且国际刑事法院没有独立的警备力量,司法行动力无法得到完全的保障,安理会只能对威胁到世界和平与安全的情况采取措施,对于非国际性武装冲突的情况没有法律授权。任何事物的存在都只是历史上的一个时间片段,所以任何情况都需要用发展的眼光来看待。随着科技的成熟与进步,作战方式也在不断改变,越来越向智能化、信息化的方向发展,然而国际人道法并没有做好应对新型作战方式的准备。法律本来就具有滞后性,这无可厚非,但是我们应当未雨绸缪,提前谋划与时俱进的应对方案。第三节阐述了在新型作战方式下,人道法在平民保护方面会带来的问题。其一,新的作战方式导致区分原则适用混乱,新型武器的潜在性、数据算法的出错可能性、网络信息设施的军民两用性、遥远距离导致同情心缺乏等都使得军事目标和平民之间的区分越来越难。其二,新型作战方式还会给比例原则带来新问题,非物理性的损害后果使得很难界定军事必要性,新型武器的智能化、自动化可能造成不可控的后果,以及信息化下数据的全面性与精准性之间的平衡。其三,目前的人道法条约关于新型作战的法律规定不足。尽管根据现有法条,可以推知新型武器的使用仍要在人道法的限制之内,但是没有明确的法条规定,并且,新型自主武器会给责任的承担主体带来确定难的问题,甚至会颠覆以人为逻辑的人道法基础。第三章提出了人道法在非国际性武装冲突中平民保护的不足之处,第四章则在此基础上提出完善路径。既然目前人道法条约对于非国际性武装冲突的平民保护规制不足,所以第一步要完善法律规制。第一节从国际条约和习惯法的角度阐述了如何完善法律规制。在国际条约的方面,可以借鉴国际性武装冲突中的规定,对于不涉及到内政的问题,可以参照国际性冲突的规定,例如民防制度、预防措施、禁止的作战行为、法律顾问制度、实况调查委员会制度等,都可以引入到非国际性武装冲突的法律框架下。在习惯人道法的方面,要充分发挥习惯人道法对于条约法不足之处的弥补功能,习惯人道法中很多内容都可以不加区分地应用到国际性和非国际性两种形态的武装冲突中,这也意味着习惯人道法对于非国际性武装冲突有着很好的全面规范作用。第二节从完善人道法在非国际性武装冲突中的刑事追诉制度、发挥红十字会的作用和促进人道法条约转化为国内法这三个方面来完善人道法的执行机制。刑事追诉制度分为国内刑事追诉和国外刑事追诉两个方面,国内刑事追诉要注重与国际刑法相衔接,国际刑事追诉要注重发挥其效力,在非国际性武装冲突中仍要追究个人罪行。第三节阐述了人道法应当如何更好地应对新型作战方式。例如制定新规则以适应新情势,发挥预防原则的法律效力等。最后用第四节来专门阐述了研究非国际性武装冲突中的平民保护问题对于中国的意义。中国一直以来都是积极参与国际人道法的建设与完善,努力贯彻国际人道法的良好实施。国际人道法的发展与每一个国家都息息相关,每个国家也都应当为了人道法的不断完善而努力。伴随着中国海外利益的增加以及保护在国外的中国侨民的切身利益的需要,中国也确实需要人道法在平民保护的规制来保障本国在国外的国民的安全与人权。同时,人道法也可以成为我国国民在非国际性武装冲突中遭受非人道待遇的求偿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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