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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法的观念是西方漫长的历史演化中居于核心地位的基本理念,它因对人与世界的深刻认识而成为推动历史进步的内在动力,它既是人类自我理解的风向标,同时也是法治世界建构的导航器.著名意大利法学家A.P.dENTREVES曾经这样惊叹过自然法观念的魅力:"如果没有自然法,意大利半岛的一个小小的农民共同体的小规模的法律决不可能成为一个跨文明的普遍法律.如果没有自然法,神的智慧与世俗的智慧在中世纪的伟大综合就是不可能的.如果没有自然法,也不可能有美国和法国的革命,自由和平等的伟大理想也不可能进入人们的内心,然后进入法律文本."(A.P.dENTREVES,Natural:An Historical Survey,London:Hutchinson University Library,1951.Repr.New York:Haper Torchbooks,1953.p13)其实,我们还可以将A.P.dENTREVES这一段话进一步加长,因为我们还可以说,如果没有自然法,那么就不会有二战后西方法治世界的自我批判与重新调整.就意味着,没有自然法,西方历史将是不可理解的,西方人也是不可理解的,自然法是理解西方历史、西方人以及西方世界的一把钥匙.今天.自然法的观念已经或正在融入东方世界,成为东西方世界文化碰撞与文化超越的基本原点.自然法观念的历史,在我看来,简单地说,就是人生成为人的历史,我们所说的自由与平等不过是它的两个基本环节,如果我们对人类历史作出一个目的论的解释的话,那么可以说,从自然法的立场来看,人类的历史就是一个消除人对人的奴役的历史过程,在自然面前人人平等消除了文明人与野蛮人之间的区别(斯多葛时代),在上帝面前人人平等消除了基督徒之间的区别(中世纪),而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则消除了贵族与平民之间、富人与穷人之间的区别(近现代).但是人类的历史还远远没有象弗朗西斯·福山所说的那样已经"终结",(费朗西斯·福山):《历史的终结及最后之人》,黄胜强许铭原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第1页.)但我们必须意识到,从自然法观念的视野看,自由与平等的事业今天已经推进到东西方对立的关隘处,所以我们必须理性地审视当下人类的生存处境,为人之成为人的事业做好准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