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步入21世纪,市场经济模式和经济全球化浪潮正在席卷世界的每一个角落,民主政治和法治政府的实现程度作为现代政府的衡量标准,已成为人们心中的常识性观念。福利国家、服务行政和给付行政等新型国家观随之诞生和发展,政府不再只是局限于保障国家独立和安全、维护社会秩序稳定和维持国家机器运转的消极守夜人角色,而是逐步向促进经济发展、倡导环境保护、提供公共服务和建立国家保障体系等积极行政和给付行政的方向发展。传统的行政行为主要是“命令服从”的强制行政行为模式,已不能适应现代政府职能发展的需要,行政主体基于行政管理和服务实践的需要已主动的尝试包含合作、民主和人道的非强制性行政行为模式。行政奖励作为非强制性行政行为的重要一员,不仅含有非强制行为所拥有的优良品质,同时自身所独有的引导、激励和资源配置功能,使得行政奖励在公共行政管理领域备受政府重视。改革开放以来,行政奖励作为我国政府施政的重要手段之一,在促进经济发展和管理社会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诸如科学技术奖励、人才引进及招商引资等行政奖励具体措施的推行,不仅调动了行政相对人的积极性从而更高效的完成行政目标,更是在推动科学技术进步、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提升人民幸福感等方面做出了表率。对我国行政奖励的立法现状进行梳理和研究后,不难发现上至宪法和法律,下至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都会对行政奖励有所涉及,涉及的领域和范围也很广泛;但另一方面,我国现阶段的立法对于行政奖励相关规定却很不完善,特别是中央一级的立法尤为不足,对于行政奖励未做全面细致的规定,对于行政奖励的条件和标准、奖励的范围以及奖励的程序等语焉不详。行政奖励需要由法律规范进行必要的规制,立法的完善是行政奖励制度得以良好运行的前提和基础。在我国,行政奖励的立法存在诸多不足,特别是行政奖励设定权领域概念不明、权力划分混乱等问题尤为严重。例如我国行政奖励设定权主要存在以下问题:行政奖励设定权的主体和权限划分不明确;行政奖励设定权的内容缺少法律规范;行政奖励设定权的程序缺失等。完善我国行政奖励设定权,首先就是要制定一部行政奖励的行政法,理顺行政奖励规范之间的关系;其次要对行政奖励设定权的主体和权限进行限制,明确行政奖励的范围和种类;最后在程序上,确立行政奖励设定的听证制度与专家咨询和论证制度、健全行政奖励公开制度和完善行政奖励监督体系。总而言之,笔者试图通过对我国行政奖励设定权进行系统性研究,试图在已有的研究基础上形成自己的一点看法与见解,并在与实际工作结合的基础上对理论与实践进行完善,希望能对今后我国行政奖励设定权法治化进程贡献出自己的一份绵薄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