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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经济全球化的趋势下,各国法律制度也逐步走向趋同化,如何借鉴国外的先进法律制度为我所用,是每一个法律人的追求和责任。一百多年前,当一些法律制度较为完善的国家开始立法保护地理标志的时候,我国对地理标志这一概念还是一片空白,更谈不上对地理标志提供法律保护。当我们加入巴黎公约时,我们才逐渐认识到知识产权中还有关于地理标志法律保护制度的位置。当我们成为WTO成员国后,我们才立法保护地理标志。由于对地理标志的一些问题缺乏深入的研究,我国的地理标志立法政出多门,互不协调,让人感到困惑,更让拥有或希望拥有地理标志的生产者、经销者忐忑不安。我们希望对地理标志提供充分保护,因为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拥有很多知名的农产品和土特产品。但只有热情是办不了好事的,由于关于地理标志法律保护的规定匆忙出台,加之各部门之间相互争夺行政资源,致使现有的法律规定不能很好地保护地理标志。本文的目的在于通过对地理标志的一些基本问题进行探讨,以期为解决我国的地理标志立法困境提供一个选择。在论文写作过程中,得到了指导老师廖志刚先生的支持和指导,甚为感激。本文从分析地理标志的定义入手,明确了地理标志的内涵和外延,阐述了地理标志的知识产权属性及其价值来源。通过对地理标志与相近的其他概念的比较分析,特别是与商标的冲突,指出了以商标法保护地理标志的缺陷及其解决办法,即以地理标志特别法保护地理标志。随后又介绍了地理标志特别法的一些主要内容。全文共分三节,约37000字。 第一部分重点阐述了地理标志的定义、内涵和外延及其分类,并论述了地理标志的知识产权属性及其价值来源。对地理标志如何定义,现有的国际条约和国内立法以及学术界存在不同的观点和做法。在介绍AIPPI、欧盟EEC2081/92规则、TRIPS协议、国外立法、我国立法对地理标志的定义的基础上,笔者提出了对地理标志的定义。地理标志是指标识某商品来源于一个国家、地区或地方的某特定地理区域的地理性标记,该商品的特定品质、声誉或其他特征完全或主要归因于该地理来源,且该商品的生产过程之一(包括生产、加工、调制)是在该地理区域内进行的。地理标志的内涵因素包括:1、地理标志应当包含一个指向某特定地理区域的名称或符号;2、地理标志所标识的商品应当具有特定的品质、声誉或其他特;3、地理标志所标识的商品来源于该地理标志所指向的特定的地理区;4、地理标志所标识的商品的特定品质、声誉或其他特征完全或主要征域由该商品的地理来源地的地理环境所决定。上仅限于商品,将地理标志适用于服务上会带来一些复杂的问题。地理标志属于知识产权中的商业标志,其价值来源于该商品的地理来源地的人文因素和/或自然因素。地理标志是其所指向的特定地理区域内的全体居民长期从事创造性劳动所形成的智力成果的象征和代表,保护地理标志的目的鼓早头了保护访铺理央源铺的今伏层昆_第三部分介绍了地理标志法律保护的不同模式,志的特别法保护及特别法的一些主要内容。在地理标志立法的商标法模式、商业标志法模式、反不正当竞争法模式、特别法模式中,只有商业标志法和地理标志特别法模式能够很好地解决地理标志与商标的冲突并符合TR工PS协议的要求。要解决我国目前在地理标志保护工作中的混乱状况,只有进行地理标志特别立法。在地理标志特别法中,大部分内容都与商标法相同,只有一小部分内容不同,主要是地理标志权的取得与商标权的取得有很大的区别。地理标志的使用管理也与商标的使用管理有一些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