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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觉文化日益成为当前文化结构的核心要素之一,嵌入人们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致使人们被各种图像、符号包围和规训,认知与思维模式也由此趋于视觉化。表情包作为视觉化产物之一,是以动漫卡通形象、照片及视频截图、文字等为主要素材创作的一系列静态或动态的图文集合体。表情包依附于社交媒体出现、发展与兴盛,其前身网络表情经历了此前的字符阶段与图标阶段,处于当下发展较为完全的自定义创作阶段,具有可读性、趣味性、商品性、制作自主与开放性等多种特征,并具备信息传递与意义交互、表情达意与宣泄快感的传播效果。值得注意的是,表情包被视为网络亚文化的代表物之一,反映了当今亚文化与主流文化相抵抗及被后者收编的张力关系,表情包有助于区隔年轻与中年群体,并对年轻群体内部划定各自的认同区域具有一定影响。随着表情包的制作热情不断高涨、内容与形式不断丰富,其大量且广泛的传播也导致了不同程度的道德与法律失范现象。在道德层面,当今社会文化的单薄与浅平性由此更加凸显,也加剧了公众的娱乐心理,低俗化内容与谣言等失范现象亦随之蔓延。表情包制作与传播导致的法律问题则是本文研究的重点。表情包使用私人性的信息、照片,威胁他人的隐私与肖像安全;使用戏谑调侃的方式制作、或不付成本地复制他人原创表情包,还将涉嫌侵害权利人的名誉与著作权利等。由于侵权行为频发且涉及较多权利,所以对其的治理存在较大难度。本文研究认为,难点主要来自以下三个层面。第一,个人层面上许多表情包“主角”,权利意识不足,享受表情包传播带来的知名度与话题度提升,以及由此推动的“流量变现”,以至于之后在确定自我权利受到侵害却维权无力;第二,网络层面上,网络侵权行为相较传统侵权更不易控制,参与制作与使用的网民权利意识薄弱,常常难以辨别和界定自己的行为是否侵权。大多社交平台尚未建立一套完整且较为成熟的监管体系,对于国家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的执行度也较弱,加之,当今网络信息从业者的职业道德与权利意识仍存较大不足;第三,法律层面,从整体来说,表情包侵权行为呈业余化与分散化的特点。具体说来,首先,存在权利的交叉。同一表情包常常涉及多种权利,以及多位权利主体的切身利益,确权困难,主体归属复杂。其次,相关权利的法律保护不直接、法条缺乏明确性。无论对于隐私权还是肖像权而言,相关法律规定散见于各部法律及司法解释之中,且多是原则性规定,相对应的司法解释也不够详细明确,可操作性欠缺。最后,在侵权案件审理中,赔偿标准尚不统一。我国目前对于表情包侵权没有比较明确的赔偿标准,侵权者通过表情包所获取的实际利益也难以计算,从而影响判赔的公平性。对于表情包失范现象的治理策略,本文主要基于道德失范现象与法律失范现象两方面分别展开论述。基于道德失范现象,从个人、网络、社会三个层面加以解决。在个人层面应注重提升自我的网络道德意识;网络层面,一方面要依托技术手段净化网络传播环境,同时,社交媒体平台还应继续加强行业自律,建立一种具有普适性的奖惩机制;社会层面要继续加强对于公民尤其是青年群体的道德与情感教育,进一步提高表情包制作者与使用者的情感管理水平,助其在正确的情境下,创作与使用表情包以表情达意。基于法律失范现象,个人层面的法律意识培养有赖于国家与社会持续的普法教育,表情包制作者应着重提高自我的版权意识,学习可能涉及的相关法律,表情包传播者则应注重维护他人的肖像与名誉等权益,强化隐私保护意识;网络层面,社交平台应建立一套相应的表情包准入与审核机制,事前严格进行不良及违法内容的技术过滤与人工复审,事后利用“通知-删除”程序实施补救措施,同时,积极开发与完善帮助用户确权的网络服务;法律层面,国家还应继续健全法律法规体系,尽快出台专门立法,尤其针对肖像与隐私权而言。同时进一步完善现有法律,厘清权利间界限。另外,还须明确社交平台的法律责任,在一定条件下,法律可考虑赋予平台用户参与内容监管与治理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