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网络安全保险保障范围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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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伴随着产业数字化转型和数字经济的扩大,对网络技术的应用越来越频繁甚至于依赖,这在提高生产力和社会效率的同时也带来了不可忽视的风险。据Cybersecurity Ventures估算,2021年因网络事件所带来的经济损失接近于世界经济的10%,大约6万亿美元。社会各界开始广泛关注网络安全保险这一新兴领域,政府部门、保险公司、网络安全企业在法律政策制定、保险产品开发、服务模式优化等方面展开了积极探索。但在我国的市场实践中,网络安全保险用于管理网络风险的巨大潜力还未被充分发挥出来,因此对网络安全保险保障范围的优化将帮助我们更有效地防范和化解暴露在网络世界里的风险。本文内容主要分为七个部分:第一部分绪论首先阐释了研究背景与意义。当前经济形势下数字经济的发展对网络和数据安全提出更高要求。网络安全保险就是对网络安全事件的经济损失进行转移的有效手段。但是在梳理了国内外有关网络安全风险和网络安全保险的文献后发现,目前我国在网络安全风险可保性以及网络安全保险保障范围领域的研究还存在空白,因此对该问题的探索和解决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随后介绍了本文的研究方法,研究内容及理论框架。第二部分对网络安全风险和网络安全保险做了具体介绍。首先引用了CRO论坛和日内瓦协会对网络安全风险的概念界定,并简要介绍了四种网络安全风险事件的分类。然后对网络安全保险的定义进行阐述,凸显其作为企业实现风险转移的有效手段之一,在优化资源配置、保障组织财务稳定性和业务连续性等方面的重要作用。随后比较了网络安全保险与传统险种的区别,基于这些特点和网络安全保险复杂性专业性要求,网络安全服务在网络安全保险整个业务流程中占有重要地位。第三部分是网络安全风险的可保性分析,也是论文的理论核心部分。首先根据保险学相关理论,介绍了传统可保风险的五个要件:一是风险具有不确定性;二是风险具有非故意性;三是风险是大量且同质的;四是风险可能造成的损失不能过大或过小;五是风险所产生的损失是可以用货币来计量的。在此基础上,从市场,社会和技术三个层面对其进行了扩充,得出网络安全保险保障范围选择的十条标准。尤其是技术标准的提出具有较强的创新性和实践意义,因为网络安全保险业务目前多依托于“保险+服务”的模式开展,不仅提供保险保障,还在事前、事中、事后全保险周期为被保险企业提供风险评估和应急防护等专业的安全服务。因此承保的风险需要满足可量化评估和可持续监控的技术条件。第四部分是我国网络安全保险保障范围的现状分析。这一部分首先概述了我国网络安全保险的发展实践。我国早期网络安全保险市场主要以外资财产保险公司为主,历经多年的探索,目前发展形成了三种主要商业模式。其次是对我国网络安全保险保障范围的实际情况进行分析,根据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和银行保险监督委员会公开显示的资料,目前国内市场在售网络安全保险产品超过50款。本文选取了其中21款产品,对其不同责任的承保范围进行了归纳整理。分析这些产品的保障范围覆盖情况进而得出了我国网络安全保险保障范围方面存在的问题,主要体现在声誉损失不保,网络勒索和监管处罚存在争议,外包商数据安全责任覆盖低,保障额度不足以及保障范围内网络安全风险监测如何实现等方面。第五部分是对美国网络安全保险保障范围和保障效果的案例分析。美国保险产业的发展一直走在世界前列,其网络安全保险更是在全球市场中占有90%以上的份额。因此美国案例对于我国网络安全保险保障范围的优化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首先介绍了美国网络安全保险的保障范围,由第一方损失责任,第三方损失责任和额外服务三方面构成;然后根据美国网络安全保险市场的一些调研数据分析了其网络安全保险的保障效果;最后总结出美国在健全法律法规,优化网络安全保险服务以及不同市场主体充分发挥自身优势这三个方面的重要经验。第六部分是对我国如何优化网络安全保险保障范围提出方案建议。基于前文对我国网络安全保险市场的分析中发现的一些问题,以及美国网络安全保险发展实践的经验启示,提出了三方面优化建议。一是对我国网络安全保险保障范围未来向哪些方向扩展的建议,其中可保的网络安全事件类型应该从单纯的外部攻击导致的网络安全事件逐步向由人员、技术和管理等疏忽过失引发的网络安全事件扩展,可保损失类型应逐渐覆盖到营业中断和知识产权间接损失和数据资产的损失这些领域;二是基于国际范围内的保障现状,对存在争议的赎金、罚款、恐怖主义三类损失提出了适用于我国的承保建议;三是提出要从规避沉默风险、提供明确声明、设置保障限额的方式来有效控制网络安全保险的风险敞口。第七部分在前文方案建议的基础上提出了我国网络安全保险保障范围优化的一些配套策略。首先是政府层面要加强对网络安全保险的引导与政策支持:通过完善网络安全方面的立法与实施细则,加强网络空间法治保障,同时积极促进网络安全产业发展,提供网络安全保险发展的政策支持;其次保险公司层面要提高网络安全保险经营和管理水平。要构建数据共享平台,使得保险公司能够根据自身拥有的数据基础,有序地进行产品开发和定价。多种方式提升保险公司的承保能力,对于大额承保、小额承保等不同类别要根据其自身特点采取有针对性的承保方案。要加强与第三方专业公司的网络风险管理合作,采用“保障+风控+服务”的模式,为企业提供全方位保险服务方案。促进网络安全风险向再保险和资本市场的转移,借助多样化的资本市场工具来进行分散潜在巨灾风险。第三是在整个保险行业层面,需要行业协会推动建立网络安全保险合同的行业统一标准,包括加强保险合同标准化,统一技术服务的标准要求,推动业务流程规范化这几方面,对市场发展起到规范和引导作用。第四是投保企业的层面,要强化企业自身的网络风险管理能力。提升企业在网络安全风险管理方面的决策能力,加强网络安全风险意识,加大在网络安全风险管理方面的投入。我国网络安全保险行业的发展不仅仅是依靠保险公司,更要依托政府政策支持,促进保险公司、安全服务机构、第三方风险管理技术服务机构等各类市场主体深度协同,和企业一起形成合力,才能推动产业逐步进入快速发展阶段,构建良性的网络安全保险生态。本文的创新之处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首先,在理论方面,以传统可保性理论为基础进行延伸扩充,补充了技术层面标准,为网络安全保险保障范围选取提供有益参考;其次,参照美国网络安全保险市场发展的经验提出应对网络恐怖主义等问题的一些创新性对策,如由政府牵头建立共同资金池及恐怖主义保险计划,加强产学研协同合作等。最后,提出了扩展我国网络安全保险保障范围的配套措施建议,包括完善网络安全立法与实施细则,加强网络空间法治保障,国家对网络安全保险发展提供财政支持和税收优惠。保险企业构建数据共享平台,提升网络安全保险定价能力,设定网络安全巨灾风险的多层风险分担机制,保险公司加强与第三方专业公司的网络风险管理合作,保险行业协会建立网络安全保险的行业统一标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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