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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这样说,我国听证制度是一个舶来品,在西方国家产生比较早,最早的可以追溯到英国普通法中的“自然公正”(natural justice)原则。从听证制度产生的原由来看,可以说是发生在行政领域,开始是行政行为的相对人在行政主体作出影响其合法权益的决定时,行政行为的相对人有权利要求得到行政机关自然公正的处理。以后美国在1946年的《联邦行政程序法》中进一步深化了这种原则,而发展为美国的“正当法律程序”的形式。在大陆法国家,尤以德国的行政法所确立的行政合法性原则,为听证制度的建立奠定了一定的法理基础,从而使行政听证制度在许多国家建立起来。我国在1996年公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首次确立这种制度,一方面吸收了西方的有益理论,借鉴其成功经验;另一方面是在中国固有行政经验的基础上总结出来的适合中国目前现实状况的行政听证制度。后来随着听证制度的完善与发展以及为了适应现代社会立法民主化或公众参与立法的需要,听证制度又渗透到立法领域,从而发展到了现代的立法听证制度。本文分别从四个部分对立法听证制度作一研究。第一部分,笔者对立法听证制度进行基本介绍。首先,从听证制度的起源出发,定义了听证制度的概念和并从不同角度对其进行了分类,从中引出本文的研究对象——立法听证制度;其次,定义了立法听证的基本概念,并将其与其他相关概念加以区分,从而将本文的研究对象限定为立法机关的立法听证制度,并进一步介绍了立法听证的特点和功能。第二部分,笔者从法理学的角度分析了立法听证制度存在的必要性。结合西方法哲学的基本理论,运用哈贝马斯的“程序主义法律观”、法经济学的“法的有限理性”原理对立法听证制度存在的法理学基础加以论述。同时,结合中国的“代议制”国情,提出听证制度是实现人民对立法机关立法活动进行事前监督的重要保障。另外,还从公民的基本权利出发,指出立法听证也是公民行使知情权的重要渠道。第三部分,介绍了西方国家的立法听证制度。分别列举了美国和德国这两个国家的立法听证制度。因为这两个国家分别是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代表国家,同时,立法听证制度在美国和德国也得到了充分的发展和合理的运用,通过对美、德立法听证制度的介绍,可以对我国立法听证制度的发展起到一定的借鉴作用。第四部分,介绍我国的立法听证制度。首先,从必要性和可行性方面出发,证明立法听证制度在我国已经初步建立,并存在很大的发展空间;其次,指出当前我国的立法听证制度还存在很大的不足和缺陷,并找到其根本的原因;最后,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借鉴西方较为成熟的立法听证制度,构建了一套具有可行性的立法听证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