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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品外观设计作为人类智慧的结晶,构成了知识产权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附着于产品之上,通过对产品作出的独特美观设计来吸引消费者的注意力,促进产品的销售,从而达到促进产业发展的目的。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和人类生活水平的提高,其在产业发展中发挥的作用也越来越大。
而工业品外观设计在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保护上又有着较特殊的地位。其本身技术和艺术相结合的特征,加之我国在立法模式上的欠缺和学术研究上的不足,使得工业品外观设计的法律保护模式问题至今未形成通论。本文主要是站在产品设计者及法学研究者的双重视角,从工业品外观设计的定义和根本属性出发,提出将外观设计单独进行立法,根据它本身的特有性质作出与之相适应的特殊规定的观点。以此为工业品外观设计提供一个周全的保护方式,进而促进外观设计的发展。
我国将工业品外观设计纳入专利法中进行保护。分别于1992年、2000年及2008年进行了三次修订。由于专利法设计外观设计的法律条文比较笼统模糊,而专利审查指南中对外观设计的有关规定一般消费者、相同相近似、美感等问题的规定存在着许多不合理之处,在涉及外观设计的审查、无效宣告、侵权纠纷等诸多环节产生了许多矛盾。本文在对争议问题论述、分析的基础上,得出应对外观设计单独进行立法的结论。同时,本文亦对2008年12月27日通过的《专利法修正案》中有关外观设计部分的规定进行了分析和解读,并结合相关条款,提出了在外观设计单独立法过程中应该建立对部分外观设计的保护制度;建立外观设计图形数据库,完善外观设计的审查制度;对外观设计引入创造性要求,进一步提高外观设计的授权标准;对特殊的外观设计产品设立特殊保护制度这四条立法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