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条件不起诉监督考察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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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二条所涉及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即“凡涉嫌构成我国刑法分则所规定的侵犯公民人身与民主权利、侵犯公民财产以及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等三类犯罪,可能被法院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未成年人,虽符合检察院的起诉标准,但确实具有悔罪表现的,检察院可以视情形暂不提起公诉而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的制度,不仅在刑诉程序上为我国涉嫌轻罪的未成年人提供了补救与修复犯罪行为的途径,还充分体现了当前我国少年司法所倡导的对涉罪未成年人进行教育感化、使其尽快复归社会的精神。为符合“国家亲权”理念、提前对非犯罪化案件进行分流,附条件不起诉制度通过对涉罪未成年人附加相关待履行义务而对其进行监督、管理和教育,目的在于促使涉罪未成年人认识到自身犯罪行为带来的危害性,促使其能够痛改前非,以期降低其人身危险性并提升其可塑性。我国《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七十五、四百七十六条所列举的附条件不起诉监督考察的条件,诸如完成特定戒瘾任务、赔偿被害人损失、及时报告活动情况、禁止进入特定场所或接触特定人员等内容虽然是对《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内容规定的进一步细化,但仍然存在内容宽泛、缺乏针对性之嫌。此外,我国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在监督考察方面也存在其他问题亟待解决,例如考察主体范围需要扩大、考察主体中的各方职责需要明确、有关监督考察的程序性规定和量化标准需要完善和明确、社会观护工作需要规范与完善等。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立法预期的实现,不能仅仅依赖检察院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还有赖于监督考察规定的完备与实施。针对前述问题,首先,检察机关要重视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地位,要贯彻少年司法的基本理念,明确对涉罪未成年人设定附加条件的监督考察措施所应遵循的原则;其次,在考察主体职责方面,要合理为未检办检察官减负,适当扩大监督考察主体的范围并加强主体间的配合,从而为附条件不起诉监督考察权的合理适用提供保障;复次,要进一步明确监督考察措施所依据的标准,灵活开展监督考察,以保证其合理性和有效性;最后,除了要完善检察院所召开的不公开听证会的相关程序外,还要健全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开展监督考察活动时所需要的配套措施,要积极引入社会资源用于完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社会支持机制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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