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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近以来,因个别政府部门及其公务人员的不当或违法行为,导致一些灾害事故发生或进一步恶化的现象时有发生。灾害事故的不可预见性,直接威胁着人民的生命与财产安全。妥善有效的预防和处置灾害事故,关系着构建责任型政府的水平和质量。为了控制灾害事故的发生,提升责任政府的构建能力,问责制度的理念于近几年在公共安全领域得到不断深化。火灾、抢险救援等因处置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灾害事故,致使数名消防人员由于失职行为而遭遇追责,并得到了相应的处罚。由此可见,植入消防安全领域的问责显得越来越重要。我国消防部门受公安机关与武警部队的双重领导。在对其进行问责时,也需考虑公安机关及武警部队内部不同的问责标准。所以在消防安全领域,将重点为《消防法》完善其问责立法模式,为其地方立法起到“准绳”作用。另外,消防工作具有多变性、技术性、突发性等特点。针对这样的特点,有必要区分事前问责(即隐患问责)及事后问责。因为在隐患的萌芽阶段,主要是针对媒体公众的监督、投诉举报置之不理、处理不当以及对于消防执法人员面对隐患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出现的显失公正等问题追究责任。而在事故发生后南方北方的地域风险差异不同:北方气候干燥,常有火灾发生,灭火工作是重点;南方气候潮湿,降雨量大,常有泥石流、洪灾,抢险救援工作是重点。其中南北方救援不及时、决策失误等问题的问责标准都应区别对待。由此可见,消防安全问责虽然在地方立法上予以了规定,但仍存在不少漏洞。消防安全问责,植根于责任政府构建的现实需求,并获得法治理论的支撑,构成完整的制度体系。但是,纵观晚近的消防事故,并结合我国消防部队的特殊体制,我国消防安全问责法律制度仍然存在诸多不足,具体表现为三个方面:一是消防安全问责立法层级不高;二是消防安全问责体系中的要素不健全;三是消防安全问责制度配套的监督救济机制缺失。域外国家的行政问责制经由历史实践的检验已经形成了一套较为完善的运行机制和法律体系,虽与我国法律体系、消防体制不同,但对我国消防安全问责法律制度的研究具有一定的启示作用。因此,借鉴域外经验,完善我国消防问责的立法,并通过完善的监督机制确保其有效实施,已经成为完善我国消防安全问责法律制度、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必要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