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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家思想是中国传统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中华民族的发展道路有着深刻的影响。先秦法家思想的核心内容是“以法治国”的思想。先秦法家“以法治国”的“治之道”是因道全法的道法论、社会进化的历史论、好利恶害的人性论和务实功利的价值论。法家推行“以法治国”的“法治”,其立法原则:第一,法的制定权集中在君主手中。第二,立法应该考虑其功利性。第三,法要因时制宜,并保持相对的稳定性。第四,立法应考虑到它的通俗性和可行性。第五,贯彻厚赏重罚的原则。其执法措施:第一,加强法制教育,彰明法令。第二,君主虽不受法律制裁,但也应受到法律的约束。第三,信赏必罚,以维护法制的严肃性。第四,执法必须严格谨慎。第五,多用刑罚而少用赏赐。第六,用道德的力量辅佐法制的实施。二、除了“法治”外,法家的术治、势治也是法家“以法治国”方略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家认为权势是推行“以法治国”的基础,只有统治权掌握在手,才能发号施令而令行禁止。为此,关于权势的重要作用、权势的形成条件、握权用势的方法、丧失权势的原因等一系列问题形成了法家的势治学说。术是君主驾御群臣的一系列的策略,包括“形名术”、“用人术”、“听言术”、“无为术”和“治奸术”等。法家“以法治国”方略主张法家的法、势、术相结合。法、势、术相结合的治国方略是以顺应时势、合乎人心的法为基础,以维护和强化君主专制的势为目标;势和术的运用必须建立在法的基础之上,而法和术相结合共同增强势即维护和强化君主专制和王权统治。三、学界一般认为“秦朝推崇并奉行法家路线是导致秦朝速亡的根本原因或重要原因”。这一观点值得商榷。秦朝统治者只注意到秦国实行商鞅的重刑路线,而没有考虑到推行重刑与当时秦国的地理、民风相关,与秦国当时社会生活背景相适应。秦朝统治者没有考虑秦统一中国后在经济、社会和文化等方面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对法家“以法治国”方略生搬硬套,违背法家一贯强调的法律应当在维持相对稳定性的同时“随时而变,因俗而动”,以及“法与时转,治与时宜”的基本精神,因而对法家“以法治国”的治国方略的理解和适用只停留在表面和形式,而没有真正把握与贯彻法家治国方略的基本精神,在法治、势治、术治方面均出现重大失误。因此,秦朝的速亡不应该归咎于法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