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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办贿赂案件过程中犯罪分子的串供、串证等反侦查行为及其表现形式引发了侦查人员对再生证据的思考。刑事再生证据的形成以反侦查行为为基础,但并不完全依附于此,而是从发现犯罪、查证案件的实际需求出发,从一个全新的角度区分、把握证据的特点规律,从而更好的指导实践。笔者将刑事再生证据界定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利害关系人在犯罪行为实施完毕之后,为掩盖犯罪事实真相而进行的各种反侦查活动中形成的能够从相反角度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事实和材料。与其相对应,刑事原生证据则是指产生在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过程中直接反映犯罪构成的事实和材料。刑事再生证据除了具有证据的一般共性特征之外,相对原生证据、其他证据而言,还有其个性特征:从属性、反证性、可促成性、相对性。从刑事证据理论研究的角度看,将证据划分为刑事原生证据与再生证据,对其特征、分类、运用规则进行进一步研究,正确判断证据的证明力有重要的理论意义。从刑事证据侦查实践的角度看,将证据划分为刑事原生证据与再生证据,有助于增强司法人员对再生证据重要性的认识,提高其收集、运用刑事再生证据的自觉性、能动性。对于刑事再生证据的分类可以有不同的标准、不同的角度。将证据区分为原生证据、再生证据,掌握两类证据的不同特点,研究作为再生证据的涵义、特征、分类,对侦查中自觉地发现、收集,正确的审查、判断和有效的运用此类证据,证明案件事实有重要的意义。当前的司法实践中刑事再生证据主要运用于对职务犯罪的侦查,特别是贿赂案件中,贿赂犯罪的自身特点为刑事再生证据的产生提供了可能,贿赂案件侦查中暴露出的证据难点问题为刑事再生证据的产生提出了需求。但刑事再生证据也应当运用于其他刑事犯罪侦查中。非法刑事再生证据不具有证据能力,不具有证据资格,不是法律意义上的证据,其对反侦查活动所反映的真实性也无从得到认定和保证。为保证刑事再生证据的证明价值,充分发挥其证明作用,司法实践中运用再生证据应遵守相应的规则。对再生证据的收集、固定,应遵循一定的原则和方法。对再生证据的审查判断主要是对于再生证据是否符合证据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的审查。从刑事再生证据的产生和作用上区分,一部分再生证据已经具备了诉讼证据的特征,表现为法定证据形式之一,一部分再生证据只能作为挖掘、证实原生证据和案件事实的线索和材料,还有一部分再生证据则需要通过转化,实现侦查证据向定案证据的转换,再生证据向诉讼证据的转换,以法定证据形式表现出来,才能成为法律意义上的证据,证明犯罪事实。在侦查过程中,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运用好侦查谋略,是获取再生证据的重要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