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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一项颇具中国特色的权利,实践中和理论上,对其性质的争议都比较大,甚至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概念也存在很多不同看法。这种状况对于农民的土地权益的保护和农村的经济发展十分不利。为此,本文主要从理论上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概念进行了界定并对其性质争议产生的原因进行了分析,试图通过对争议的梳理和分析,找到解决问题的方法;进一步,通过历史的考察、体系化的理论研究,以期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性质和其在我国当前民事权利体系中的位置。鉴于本文所要研究的问题具有理论和实践两方面的属性,笔者采用了新分析法学的方法、历史的方法、比较的方法、分析实证与社会实证相结合的方法等研究方法。考虑到我国基本上属于大陆法系,笔者在大陆法系的概念体系视野下,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性质展开了分析。同时,考虑到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一种颇具中国特色的权利,本文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性质进行了一定的实证分析。因此,本文以新分析法学的研究方法为主,兼采了实证分析等研究方法。在探讨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产生及其发展演变问题时,本文主要运用了历史的方法、新分析法学的权利元形式和权利束分析法。在探讨土地承包经营权在我国民事权利体系中的位置时,本文主要采用了实证分析的方法、比较的方法。本文遵循实然与应然二元辩证分析的模式,在一种新的分析框架下,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性质问题进行了多角度的分析探讨。通过研究论证,本文认为:在实然意义上,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中国特殊历史语境下的产物,它是一种具有过渡性特征的财产权,在法律真正明确其法律性质和归属之前,其性质并不明晰,不能简单地将其归入物权或者债权之中。在应然意义上,在大陆法系体系化思维模式下,应当剔除土地承包经营权中的非物权成分,将其规定在用益物权中。从法律上加强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基于物权的排他性和支配性,更有利于保护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因此大多数学者提出了物权化思路,建议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规定为物权中的一种用益物权。这也是我国农村土地利用制度变革的目标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