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1980年通过的《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是迄今为止影响最为广泛的国际商事法律之一,截至2018年,其缔约国数量已达89个。公约自生效以来,为许多缔约国国内的法律修改起到示范作用,并有力推进商业全球化的发展。但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深,服务贸易的兴起、电子商务的出现产生的计算机软件交易合同以及越来越占有重要地位的跨国性质的消费性销售,这些贸易类型给适用范围狭窄的公约带来了挑战。由于公约并未对“货物”下一个完整、具体的定义,结合CISG第七条关于解释规则的规定,在自治性解释原则的指导下,可以对公约的适用范围进行合理的解释。“货物贸易”与“服务贸易”都是以满足人们的需求为目的,二者的区别就在于实现目的的形式不同,前者多以提供有形物完成交易,而服务贸易的表现形式通常是无形的。实践中,尽管有些调整私人商事关系的合同法会将“货物”与“服务”对立起来,但公约仍有调整服务贸易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其一是服务贸易在近十年的时间里发展快,在国际货物买卖中,服务纵使不是合同交易的主要部分,但也为合同目的的最终实现起到重要作用;其二是公约中的条文没有明确排除适用服务贸易的规定,在一些缔约国的司法实践中,有将涉及服务贸易的销售合同适用公约的判例作为实证支撑。文章在探讨CISG对软件的性质界定的同时,分析涉及软件的混合合同的适用问题。该部分在整合美国、德国等国学者对计算机软件在CISG项下的界定和适用问题的观点和理论,并结合分析两国现有相关案例的基础上,对CISG项下和当今跨国贸易操作实践中,计算机软件或程序的性质认定和法律适用问题进行较为充分和全面的研究。国际贸易环境的改善以及支付方式的变革使得跨境消费更加方便、快捷、高效,但是国际商事法律中保护消费性销售的相关规定并不充分、完善。CISG作为具有国际统一性的国际公约,为了避免与各缔约国国内的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强行性规定相冲突,因而在其第二条(a)项中规定排除对购供私人使用的货物销售的适用,在当今跨国消费品买卖盛行的背景下,该项规定使得公约的适用范围出现狭窄的弊端,不利于保持其稳定性。然而目前,无论是修改公约、制定示范法还是制定新法来弥补适用范围的缺陷都是有困难的。利用自治性解释原则分析可以发现,公约的第二条(a)项其实排除的是“专门”为了个人使用而购买货物的情形,对于出于商业或其他目的购买消费品,即使使用意图还包括个人使用的,也不影响此类货物贸易对公约的适用。而且,公约还对此项规定作出了除外规定,即卖方不具有向买方询问购买意图的义务。随着经济全球化和国际贸易的发展,交易方式与内容的改变对公约的完善提出了新的要求。中国是公约较早的缔约国之一,笔者希望通过本篇文章能为我国充分适用公约提供一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