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子商务基本法》立法研究与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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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作为一种新型的交易方式已被众多交易者所接受,然而由于电子商务是以非书面电文的形式来传递具有法律意义的信息,而这种通过网络传输的数据讯息又因为传统贸易法律中对"书面"及"原件"的要求而不具有法律效力,这给电子商务的发展造成了法律上的障碍.起草电子商务法的目的,是要向电子商务的各类参与者提供一套虚拟环境下进行交易的规则,说明怎样去消除此类法律障碍,如何为所谓的"电子商务"创造一种比较可靠的法律环境.该文即以此为出发点,通过分析电子商务这种新型交易模式的虚拟性、无纸化特点,借鉴国际组织、国外有关电子商务的立法经验,结合中国电子商务发展的实际,提出了在中国进行《电子商务基本法》立法的设想.该文共包含五章内容,其中重点研究了中国《电子商务基本法》的三个基本的法律制度,一是数据电讯法律制度,采用"功能等同法",通过分析传统"书面"、"原件"所具有的功能,确认数据电文也具有传统"书面"、"原件"相同或相似的功能,从而确认数据电文的法律效力,同时还对数讯电文的归属和确认、数据电讯的发出和收到的时间和地点等作了规定;二是电子签名法律制度.对于传统交易中"签名"的要求,在电子商务下也可通过"电子签名"予以实现."电子签名"并不是真正的签名,它只是附加于数据电文中的一系列数字和符号,但是通过一定的技术手段,比如"非对称密钥加密技术",我们可以让"电子签名"具有同传统"签名"相同的功能,即验证交易者的身份及保证信息的完整性,从而使"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得以确认.三是认证法律制度.在电子商务中设立为那些不直接面对面接触的交易各方提供身份认证的机构,其目的是为了保证交易方身份的合法性,保证交易的安全.一般来讲,认证机构都是经由国家授权经营或特许认可的符合一定条件的法人来担任,因而具有权威性.认证机构具有发放认证证书、管理认证证书的职能.对于认证机构未按认证规范履行职责而给用户或第三人造成损害的,认证机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对于为电子商务提供网络接入服务及信息传输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法律地位及民事责任,笔者也作了简单论述.此外,作者还总结了《电子商务基本法》的立法研究成果,在第五章给出了《电子商务基本法》的立法建议稿,以期对中国电子商务相关法律机制的建设尽些微薄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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