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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岸《信托法》从立法至今皆已愈十载,大陆《信托法》第8条和台湾《信托法》第2条都第一次以立法例的形式承认可以通过遗嘱的方式设立信托。但相较而言,大陆信托法自2001年颁布以来一直处于停滞状态,遗嘱信托制度于实务中也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笔者愚钝,从两岸遗嘱信托制度的比较出发,进行系统阐述,以求拨云见日之效。文章分为四章: 第一章为两岸遗嘱信托制度的现状。文章首先归纳遗嘱信托的性质及价值并对大陆和台湾地区遗嘱信托制度的立法和实务现状进行分析总结。 第二章为两岸遗嘱信托当事人的比较。文章从遗嘱信托制度的当事人(受益人、受托人和委托人)来阐述两岸存在的差异,并比较其优劣,提出自己的结论。 第三章为两岸遗嘱信托财产的比较。文章从信托财产归属、公示和税收三个角度出发,提出大陆应当分别采受托人所有权主义、登记对抗主义和受益人课税制度。 第四章为两岸遗嘱信托监管制度的比较。文章从信托监察人和信托监督机构内外两个角度论述遗嘱信托在信托监管方面存在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