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转售价格维持豁免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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豁免是反垄断法中转售价格维持规制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本质上是公共政策的体现,是对反垄断法所维护的竞争秩序与其他价值秩序间的平衡和协调,是反垄断法多元价值的体现。但由于转售价格维持认定原则上的争议及豁免条款设置问题,目前存在一些将转售价格维持的豁免与其违法性认定相混淆的错误认识,主张在豁免条款项下进行竞争效果的考量,使豁免的适用中掺杂了违法性认定的要素,而真正意义上的豁免实际上被架空。因此讨论转售价格维持豁免之适用必须首先厘清豁免的本质及其与违法性认定之间的关系,明确豁免的适用逻辑。虽然转售价格维持在违法性认定上分歧较大,但毋庸置疑的是无论排除、限制竞争是否是转售价格维持的构成要件,竞争效果的考量都应当限定于违法性认定阶段内,而不应在豁免条款项下进行。违法性认定与豁免属于不同考察阶段,在实施上具有逻辑上的先后关系,不可混为一谈。在明晰豁免的本质和适用逻辑的基础上,通过梳理现有司法、执法案件发现,目前我国尚无一例被豁免的转售价格维持案件。实践中无论是司法还是执法都更聚焦于转售价格维持的违法性认定之上,文书大篇幅论证案涉行为是否构成反垄断法所规制的转售价格维持,而提及豁免条款的极少。很少有对豁免要件进行详细考量和适用的案件,甚至经营者主动提出适用豁免条款的情形都极其少见。可见,转售价格维持的豁免适用状况并不乐观。通过对相关条文进行分析发现,由于反垄断法具有天然的抽象性,且缺少详细的指南或规章,现有豁免条款的可操作性并不强。转售价格维持的豁免应当通过何种豁免情形来实现,需要满足哪些具体条件,这些具体条件应当如何衡量,以及应遵循哪些程序性规则等等,这些问题都不甚清晰甚至存在较大分歧。要使豁免制度真正落到实处,就必须对这些问题进行明确。在现有立法框架之下探索转售价格维持豁免的适用,需对豁免相关立法进行分析、解释和运用,整体上明确豁免路径和豁免的具体要件、程序性要求等问题,以促进豁免制度在实践中更好的得到适用。结合转售价格维持的行为特征,对《反垄断法》第15条第一款列举的豁免情形进行分析发现,现行立法框架之下转售价格维持只能采用第(四)项社会公共利益的路径来实现豁免。在此基础上其豁免应当满足社会公共利益目的、限制行为的必不可少性、不会严重限制相关市场竞争和能够使消费者分享利益这四个具体要件。在具体要件的运用上,通过分析欧盟类似案例总结域外经验,对欧盟竞争法实践中的优秀做法进行一定的思考和借鉴,同时结合我国反垄断实践,对具体要件之运用提供一定的思路。最后,除了实体性规范的明晰之外,还需进一步构建豁免的程序性规则,在立法中对直接适用、事后控制的模式进行明确,同时通过配套指南或规章对豁免考察程序的触发、举证责任、审查流程等具体程序性事项进行明确和细化,为反垄断实践指明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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