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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瑕疵证据是在侦查过程中经常出现的情形,其是由于法律规定不完善、侦查人员证据意识不高等原因造成的。瑕疵证据是侦查人员违反了法律的规定,但是并没有侵犯当事人的宪法权利或具有宪法性价值的权利,因此,其依然具有较大的证明案件事实的价值,所以对其采纳是原则。但是,“瑕疵”的存在,在某种程度上损害了证据的客观真实性,消弱了证据的证明力。在当前我国的司法体制框架下,如何防止瑕疵证据的产生,或在瑕疵证据产生后,如何对其进行处理,其可采性如何判断都需要进一步的完善。本文主要采用了比较分析的方法,阐述了瑕疵证据的相关法理问题,分析了我国刑事瑕疵证据的司法现状和立法缺陷,笔者以本国司法制度和司法环境为背景,通过对域外瑕疵证据制度的改造,就如何完善我国的刑事瑕疵证据制度提出了具体设想。全文共30000字左右,除了引言和结语外,正文共分为五部分。第一部分是瑕疵证据的概念,这一部分在学理上分析当前我国学界对瑕疵证据的概念的理解上存在的偏差的基础上,分析了瑕疵证据的特点,并提出了具体的瑕疵证据的概念。第二部分是本文的难点,笔者从瑕疵证据与非法证据的区别,即是否侵权、法律后果的不同、社会承受能力的不同以及是否可补正等方面,深入的分析了刑事瑕疵证据与刑事非法证据之间的区别,为后文瑕疵证据可采性的研究打下了铺垫。第三部分,笔者重点阐述了刑事瑕疵证据的可采性的概念,并认为由于瑕疵证据本身的特点决定了其可采性应当是法官在综合全案的基础上进行裁量的结果,由此比较全面的提出了对可采性进行司法裁量的基础。第四部分,笔者联系我国的司法实践,分析了瑕疵证据可采性在我国司法中的现状及原因。在现状的分析中,笔者主要是从法律规定、司法实践以及学界的观点等方面入手。然后在分析立法和司法实践的基础上,分析了瑕疵证据产生的原因。最后笔者讲述了完善我国瑕疵证据可采性的意义。第五部分是文章的重点,笔者对完善我国瑕疵证据可采性提出了具体的构建。在此部分笔者在阐述了制度建构的前提的基础上,通过对域外相关制度的借鉴,对我国瑕疵证据的可采性提出了具体的完善建议。最后根据诉讼经济性原则,笔者在借鉴域外的相关规定基础上,对瑕疵证据的补正制度提出了有针对性、系统性的完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