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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分析了现实生活中大量存在且日益增多的“以色换权”现象。笔者认为,以性交为对价,换取职务上利益的行为是性贿赂。文章从性贿赂的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两大方面论证了性贿赂犯罪化的正当性:由于性贿赂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性贿赂行为人具有较深的主观恶性,在客观上促进了财物贿赂的发生和发展,且比财物贿赂对社会具有更持久的恶害,给社会造成更多更复杂的其他相关犯罪,给社会秩序带来更大的隐患;同时动摇了本民族最基本的价值观,给社会伦理造成较大的冲击,性贿赂已经达到了严重危害社会的程度;由于性贿赂作案手段简单、犯罪成本相对十分低廉,增强了性贿赂的人身危险性。另外,由于我国刑法明文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现行刑法已经不能适应打击性贿赂的需要,因此必须从立法上扩大贿赂内容的范围,将性贿赂犯罪化。这对维护国家长治久安、人民安居乐业都是非常重要的。然而性贿赂行为犯罪化尚有几个棘手的问题急需解决,即:侦查取证难、定罪量刑难。本文主要针对性贿赂行为犯罪化所可能遇见的诉讼问题即侦查取证、定罪量刑问题提出了自己的看法,以期对该行为入罪能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