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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权益是国家主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海上执法是维护国家海洋权益的手段。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了建设海洋强国的国家战略目标,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2016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制定国家海洋战略,建设海洋强国”。台湾地区作为我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海洋强国战略的建设离不开台湾地区的参与。《十三五规划纲要》(2015年)提出推进两岸关系和平发展和祖国统一进程。两岸海上执法合作是推进两岸关系发展和祖国统一的重要举措。从2009年至今,两岸海上执法机构已经在“厦门—金门”海域、“连江—马祖”等海域开展了多次有关海上违法行为处理和海上犯罪打击的海上协同执法活动,两岸海上执法力量已经在“连江—马祖”海域和“厦门—金门”海域建立了年度海上维权执法合作机制。但是目前两岸海上协同执法尚处在两岸海上执法机构之间的个案合作阶段,未提升至制度化层面。在“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战略背景下、在应对南海争端以及海上非传统安全对我国海洋权益的挑战下,两岸海上协同执法更具有紧迫性和必要性,两岸有必要深入两岸海上协同执法合作,逐步构建两岸海上协同执法合作机制,共同维护我国海洋权益和国家利益。纵观两岸交往合作的历史及两岸海洋政策、法律等特点,两岸海上协同执法存在一定的政治基础和法律基础。同时,两岸海上协同执法也存在诸多困境需要解决,例如两岸缺乏海上协同执法的法律依据、执法区域存在冲突、合作领域较少、沟通联络机制不完善等问题,这些问题需要从法律和制度层面解决。而且两岸海上协同执法合作机制的构建需要对两岸合作执法的原则和配套措施等予以探索和明确。两岸海上执法机构应当坚持互信互惠、自愿、诚实信用原则,探索制定专门的、综合性的针对两岸海上协同执法的协议,确定两岸海上协同执法的海域。在海洋环境保护、海上资源开发保护、海上搜救、打击海上犯罪、海上反恐、水下文化遗产保护等领域开展海上协同执法活动。在沟通联络机制方面,通过建立中国海警局与台湾海巡署、地方海上执法机构之间的分层联络机制逐步完善两岸海上协同执法沟通联络机制。并且通过两岸海上执法人员交流、培训机制以及提升执法装备等配套措施逐步构建两岸海上协同执法合作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