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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是2009年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修正案(七)》中新增设的罪名。该罪在我国刑法典中得以规定,有利于打击金融犯罪,有利于保护广大基金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有利于严密证券、期货市场监管,更有利于促进我国证券、期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归根到底,上述目标的实现依赖于该项刑事法律的正确适用。本文正是以此为思考起点,力图正确把握法条应有之意,科学、准确地解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概念、规制对象范围、犯罪构成要件、犯罪形态。并且,在此基础上有针对性地就司法实务部门在适用该罪名过程中遭遇的种种难题进行深入分析,力求为司法实务部门正确适用该罪贡献绵薄之力。论文内容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概述。本部分首先简析本罪的立法史略,然后结合法条规定,提出三项标准,对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规制对象——“老鼠仓”的涵义与范围进行界定,兼论将“基金老鼠仓”、“银行、保险业老鼠仓”纳入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的立法理性。第二部分: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构成要件研究。正确把握犯罪构成,方能做到正确定罪量刑。本部分分别对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客观方面、主体方面、主观方面进行梳理,集中对前人尚无思考之处(例如,“本罪行为方式是‘交易’”、“‘违反规定’的范围”等)或仍有争议之处(例如,“关于‘未公开信息’的界定”、“‘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利用职务便利的内涵”等)进行严格评析与论证,并提出自己的观点。第三部分: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的司法适用。本部分结合本罪实际,首次剖析本罪共同犯罪形态、犯罪未完成形态;运用比较方法,多维度分析本罪与相似罪名如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背信运用受托资产罪等的界限;还特别思考如何设计刑事诉讼程序以适应本罪功能之最大发挥。第四部分: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的立法完善。本部分首先对各国相关规定进行评价,再反观我国未公开信息交易罪规定,结合司法实践需要,指出现行规定不足之处,并有针对性地提出合理而具体的立法建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