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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立足于我国刑法的现实基点,借鉴已有的理论成果,对转化型抢劫犯罪的一些问题作了进一步的研究。本文通过行文三万余字,分别从三个部分对转化型抢劫犯罪作出理论上的研究和实务上的探讨。第一部分,转化型抢劫犯罪概述。阐述了转化型抢劫犯罪刑法界对此不同的定义及其七个主要特征,确定了转化型抢劫犯罪定义。肯定了转化型抢劫犯罪包括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八十九条规定的转化型抢劫罪,说明了在法理上转化型抢劫犯罪的规定属于法律拟制;第二部分,几种转化型抢劫犯罪具体分析。第一,携带凶器抢夺转化为抢劫犯罪。笔者分别论述了“凶器”、“携带”、“携带凶器”的含义及认定。作者结合司法解释,对凶器作了分类,并提出了凶器的认定标准。第二,盗窃、诈骗、抢夺转化为抢劫犯罪。首先笔者综合刑法规定及高法解释,对于作为前提条件的“盗窃、诈骗、抢劫”是否必须达到犯罪程度做了论证,其次,对盗窃、诈骗、抢夺转化抢劫罪所必须具备的主观目的、客观行为和时空条件,并重点阐释了“当场”的含义,并结合案例予以说明。第三,聚众打砸抢转化为抢劫犯罪。笔者阐述了关于本罪特殊犯罪主体的理解和关于“打、砸、抢”行为的理解,并结合案例说明对聚众打、砸、抢转化为抢劫犯罪的理解;第三部分,转化型抢劫犯罪司法认定中需要注意的问题。第一,即针对年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能否成为转化型抢劫罪的主体这一疑难问题,阐述了当前司法实践中存在上述两种相对立的意见和当前最高人民法院两个同等效力的司法解释的矛盾进行了说明。笔者结合案例进行了分析,认为年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能够成为转化型抢劫罪的主体,并对我国现行刑法对此的规定存在的不足进行了说明,并提出了对其进行立法完善的建议。第二、比较分析界定转化型抢劫罪的既遂与未遂存不同认识的基础上,对此问题提出了建言。第三、首先论证了转化型抢劫罪与结果加重的抢劫罪的区别,其次在转化型抢劫罪构成加重抢劫罪的认定论述中对加重处罚情节从司法实践中上进行了探讨。第四、转化型抢劫罪共同犯罪的认定。笔者结合案例对对司法实践中难以判断、争议较大的两种情况作一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