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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中国大范围出现雾霾天气,使我国成为环境污染的重灾区。自进入工业文明时代以来,人类活动对气候影响的广度和深度日益增加,引起以全球变暖为主要特征的显著气候变化。为了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国际社会采取了各种积极措施予以应对。《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京都议定书》就是国家、社会共同努力的结果。同时,刚刚落下帷幕的第21届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在巴黎成功举行,并通过了《巴黎协定》,国际社会对气候问题的关注已然转变为各国的实际行动。《京都议定书》创制了三种非常灵活的履约机制,这些灵活的履约机制促成了国际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产生,有统计显示其在未来有可能取代石油成为全球第一大交易商品,因此可以看出碳排放交易的重要性。而目前我国还没有在法律层面上对碳排放权交易予以规定,所以我国在加快建立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同时,也应将碳排放权交易从政策层面向法律层面过渡。本文的结构分为五个部分:第一章是全文的绪论部分,主要论及选题的背景及意义,引出了碳排放权交易的问题。目前我国各地根据行政区划共建有100多个环境交易所,但由于没有国家级法律予以统一规制,以行政区划建立碳排放交易市场缺乏实际的可操作性。因此本文将以长三角区域为试点,尝试探索其建立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可行性与必要性,以点带面,为我国在2017年建设全国统一的碳排放权交易平台累积制度经验。第二章根据碳排放权交易的法理基础进行分析,包括碳排放权交易制度的基本内涵、法律关系分析和法律依据,具体探讨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产生依据和理论原则。第三章探讨我国及长三角区域碳排放交易制度的建设实践,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从宏观角度上分析我国及长三角区域碳排放交易制度的现状及法律问题缺陷。第四章论述作为碳排放交易制度的领头羊——以欧盟、美国为代表的碳交易体系的建设。本章分别论述其各自的制度设计和经验,以此作为我国长三角区域碳排放交易体系的借鉴。第五章构成本文的创新点,其内容是从长三角区域的现实情况出发,紧密结合欧盟和美国的制度经验,探讨长三角区域建设碳排放交易市场的可行性。从微观角度上探索在长三角区域建设碳排放交易法律体系的构建措施和具体方案。综上所述,本文着重从国际法、经济法、环境保护法等多学科的角度对碳排放权交易问题进行了分析,以期引起国内社会的普遍关注,并使相关主体通过法律途径来着重应对气候变化危机,承担起我国在国际社会中承诺的减排义务,维护国际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