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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医疗保险在保障公民健康、提高生活水平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是国家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重要制度安排。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在未来的发展过程中,需要通过各种方式明确中央与地方之间的权责关系,适度强化中央在知识产权、养老以及环保等多个领域的事权,实现对于共同事权的有效控制。2018年7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和医疗救助明确为央地共同财政事权。2020年2月《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对此拟定了更加详细的规范,明确提出未来需要调整改进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规范。因此,以法治化方式划分基本医疗保险事权,界定基本医疗保险事权的范围、目标与性质,规范与事权相适应的支出责任,构建基本医疗保险事权与支出责任的法治体系,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理论主要来源于财政联邦主义理论、政治责任理论、公共产品理论、福利经济学理论、公平正义理论、规范权力运行理论等。基本医疗保险事权与支出责任包括构成、定义、内容和范围四大部分。其中事权主体、行使内容和相适应的支出责任构成了基本医疗保险事权与支出责任,是规范基本医疗保险事权与支出责任的出发点和逻辑起点。基本医疗保险事权与支出责任定义为为保障社会成员享有基本医疗服务,政府行使基本医疗保险的管理等事务以及相应应当承担的财政支持责任。基本医疗保险事权范围涵盖行政以及法律相关事权、基本医保的基金事权、日常事务相关事权、信息平台相关事权以及经办机构的组织及经费事权等。基本医疗保险事权与支出责任的目标是保障公民的基本医保权益、厘清政府间的职责边界、规范财政支出和为建立健康福利国家提供支撑。基本医疗保险事权与支出责任的法理渊源是保障公民健康权、财产权和配置基本医疗保险事权。其中,财产权包括公共财产权和私有财产权。分析基本医疗保险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的演变与问题,可以梳理出我国基本医疗保险事权与支出责任的发展脉络,并将其划分为新中国成立初期、计划经济时期、改革开放时期、新医改时期和新时代时期五个阶段。这五个阶段中,最为关键和核心的时期为改革开放和新时代两个阶段。目前,划分基本医疗保险事权与支出责任存在着缺乏系统性法律依据、权益不清晰、事权划分不合理、受到计划经济因素影响等问题。一些国家关于基本医疗保险事权的划分方式值得我国借鉴。德国采取的各方共同担责的保险模式和瑞典的差别化保险模式可以为我国有选择地参考和借鉴,从而进一步完善我国基本医保事权和支出责任的划分,更好发挥基本医保的作用,增强基本医保的公平性,让更多社会成员享受基本医疗服务,不断提升基本医保治理能力和现代化水平,提升基本医保基金的效率。科学、合理配置基本医疗保险事权与支出责任首先要处理好基本医疗保险之中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厘清政府与市场的边界。明晰基本医疗保险中政府与市场的边界对推进行政体制改革、高效发挥基本医疗保险支出责任作用、实现政府与市场和社会的良性协同等,具有重要意义。分析我国目前基本医疗保险中政府与市场发挥的作用现状,可以反映出我国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运行中存在低效率、不规范等问题,应当从规范基本医疗保险中政府与市场的边界方面完善基本医疗保险事权与支出责任,完善的路径包括:制定切实保障公民健康权为核心的单行法、建立基本医保基金支出调节机制和有关管理机制、统一省际政府间基本医保关系的转移接续、建立保障适度的基本医疗服务模式等。政府间基本医疗保险事权与支出责任是指中央(国家)、省(直辖市、自治区)、地级市、县、乡等五级政府上下级之间以及省际政府之间在基本医疗保险事务中应当承担的责任和义务。政府间事权与支出责任的划分主要是解决各级政府承担的财政补贴责任。国际上基本医疗保险支出责任采取两种模式,即有限型支出责任和无限型支出责任。基本医疗保险的财政支出在一定意义上是收入再分配、再调节,是对有限型公共资源的规划。我国可以借鉴有限型支出责任国家模式,实现基本医疗服务的效率性和可持续性。政府在基本医疗保险事权中应承担有限型支出责任。分析基本医疗保险政府间事权与支出责任的划分现状,反映出各级政府在承担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财政补贴责任时,存在不受规制和约束的问题。省际政府间医保关系转移接续机制不完善;基本医疗保险与基本医疗服务制度缺乏协同性;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的权益未得到充分保障;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事权分散化导致基本医疗服务地区差异化;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的存在阻碍基金统筹使用。完善政府间基本医疗保险事权与支出责任路径包括:统一省际政府间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基本医疗保险与基本医疗服务制度相协同性;统筹编制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涉及基本医疗服务的一般公共预算;由国家权力机关决定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筹资权的上收,确保基金保障范围统一性;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制度的改革,与保险互助共济本质的回归。我国应当构建基本医疗保险事权与支出责任法律制度体系。基本医疗保险事权与支出责任制度体系应当包含六大元素:五项法治原则、确立基本医疗保险为第一支柱的事权行使模式、建立事权划分纠纷解决机制、统筹层级逐步从省级到全国统筹,最终基本医保成为中央事权、建立绩效评价机制等。法律制度体系的法治是有限干预原则、差别调控原则、动态调整原则、兜底保障原则和可持续性原则。需要抛弃领域式划分基本医疗保险事权与支出责任的方式,推进基本医疗保险一体化发展,建立基金保值增值工作机制,加大基金监管。基本医疗保险事权与支出责任纠纷解决机制应当包括诉求主体、纠纷解决机制载体、解决程序和解决内容等要素。绩效评价机制中的指标包含健康效率和资金效率两大指标。其中健康效率指标包括:受益人群指标、基本医疗服务容纳范围指标、差异性上浮指标、动态调整长效化指标、权益保障公平性指标和预防型指标。资金效率指标包括人均保障标准指标、统筹基金分配效率指标、财政补贴倾斜度指标、基金运行效率指标和个人账户退出进程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