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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的论题为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在网络中的重要地位使学界对其在网络侵权领域的责任问题多有关注。网络本身对于我国是一项新兴产业,而网络环境下的侵权是伴随着网络而兴起的,其中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问题尤显重要,因为其直接关系到网络环境的健康与发展。近年来,围绕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我国相关领域进行了多方讨论,有来自于理论部门的,也有实践部门的。而在国外,该问题也受到相当重视。网络侵权中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制度在国外很多国家已经向专业化、规范化方向发展,许多国家和地区(尤其是美国和欧盟等)都已经形成了解决该问题的独特的方法与规则,并且走在了中国的前面,这主要是受益于市场经济体制以及法制的整体水平较为发达的整体状况。随着我国网络侵权相关案件数量的增多和复杂程度的增大,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应该被清醒地认识和理解。本文通过案例的引入,对网络服务提供者及其责任问题进行阐述,并分析了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的相关法律关系,重点是通过对网络侵权中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定位、义务和归责原则进行分析,提出我国关于网络侵权中网络服务提供者责任的相关规定的不足,同时对域外该项制度进行研究比较,借鉴其先进之处以完善我国网络侵权的规定。本文将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义务划分为监管义务、严谨注意义务以及协助义务,三项义务相辅相成。在明确了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定位和义务等问题之后,本文借鉴国外先进经验,总结我国相关规定的不足提出完善建议:首先,我国应对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进行专门立法;第二,对现有法律法规条文规定不足之处进行补充解释;最后,必须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义务进行明确规定,因为明确义务是确定责任的必要条件。通过全文的分析,希望能够对我国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立法完善有所裨益。